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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杭瑞友,李军 主编 东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东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杭瑞友,李军 主编  

页数:

3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10月,财政部修订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加上无纸化考试的推行,带来考试题型的变化。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根据新大纲的考试要求,我们组织了长期从事会计从业资格辅导的专家,编写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总结成“新起点”系列丛书,直击命题。本书由杭瑞友老师设计写作模式,并编写了新增加的内容即第4章财政法律制度;李军老师编写了第3章税收法律制度、第5章会计职业道德;周燕老师编写了第1章会计法律制度;沈慧老师编写了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书由王芳老师主审。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一些书籍,王竹、袁彩君、李明、孙倩倩、李洪香等参与了校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本书紧扣大纲和考点,围绕难点、重要知识点插入例题,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精练、知识面广、指导性强、注重方法、强化练习。既能帮助广大考生掌握、熟悉教材内容,又能把握考试要点,从而大幅提高应试水平,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应试的重要参考资料,也可作为财经相关专业学生以及各类培训班的参考用书。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按照高职学生的认知规律,根据培养目标,以核心职业能力为主线,紧扣职业标准,突出重点,强化能力培养。教学内容与大量例题、全真试题、练习题相配合,相得益彰,有助于提高考试通过率。 本书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由主要内容、重点与难点、考试大纲、大纲解读、复习精要、强化练习、参考答案几个部分组成。 本书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应试的重要参考资料,也可作为财经相关专业以及各类培训班的学生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1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3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收征管4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5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3)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会计报表中的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还应当按照规定全面结清资产、核实负债。(5)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6)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7)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例卜28】某企业在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发现上半年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数额存在问题,经核实确实有小部分变动,但为了不影响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及对外提供的时间,因此,对变动的部分未作处理,准备留到以后再进行调整。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解析】该企业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企业对已查实发生变动的资产和负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所以是错误的。(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2)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规定为: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60日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4)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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