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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

齐文远//周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

齐文远//周详  

页数:

448  

前言

有法律就有法律解释,法律的适用需要解释,故刑法规范的解释问题是刑法实施乃至整个刑法学的核心问题。但怎样解释刑法却并非简单之事,而是具有深刻的哲理性。刑法学者一度习惯于寻找、设定刑法的漏洞,然后给出一个将来需要进行立法修改以弥补该漏洞之类的立法建议,而不是对刑法进行合理的解释。我国以前的刑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演变为刑事立法学,而不是刑法解释学,刑法成为被广泛嘲笑的对象。或许正是因为很多人不勤于合理地解释法律而只是专注于批评法律,从而不仅背弃了自己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张明楷教授提出“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的观念,主张刑法解释者应该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对刑法进行符合正义目的的实质解释:“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当解释者对法条做出的不符合正义理念时,不要抨击刑法规范违背正义理念,而应当承认自己的解释结论本身不符合正义理念,当解释者对法条难以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不必攻击刑法规范不明确,而应反省自己是否缺乏明确、具体的正义理念。所以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刑法,不如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

内容概要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一直以来备受学界的批评,本书则按照“司法解释也不是轻易嘲笑的对象”的总体思路,从现象学、政治学、文化学、法理学、宪法学、刑法规范解释学等角度,对学界的批判进行了回应,从理论上对司法解释立法化在我国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司法解释立法化有中国文化传统的根基;司法解释的立法性也是西方国家司法解释的性质,英美法系、欧陆法系也有不同表现形式的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存在;罪刑法定原则、严格解释原则也不能否定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合法性;司法解释立法化也是创造性的实质解释论的必然要求。对于具体的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刑法司法解释是合理合法的,有的司法解释则是不合理的、违法的。

作者简介

齐文远,男,1956年9月生,内蒙古赤峰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中青年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和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司法部优秀育人奖获得者,1999年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出版著作2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哥本哈根大学犯罪学年刊》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项目10余项,获司法部、湖北省政府等各类科研成果奖10余项。周详,男,1975年4月生,湖北鹤峰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

书籍目录

概念篇: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词与物 第一章 司法解释立法化的概念 第一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概念化的必要性 第二节 学术界对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理论批判 第三节 研究司法解释立法化的逻辑起点 第四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概念的界定 第五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概念的内涵、外延 第二章 司法解释立法化之词的考古学分析 第一节 知识考古学的分析思路 第二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在当前学术界话语中的位置 第三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概念家族的梳理 第四节 刑法司法解释、立法概念的差异分析 第三章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化之物的描写 第一节 涉及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具体司法解释之描写 第二节 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化背后的解释体制之描写规范篇: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合法性论证 第四章 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合法性概述 ……实证篇 典型的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附录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司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相关国家机关法律咨询的要求,经常性地发布答复意见。具体到刑法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颁布的答复意见主要有:2002年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7月24日《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4.年2月20日《关于请予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函》等。从内容上看,这些答复意见无疑是对刑法规定进行的解释。法工委虽然不是法定的立法机关,但作为立法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其作出的答复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代表了立法机关的立场和意志,因此,这类答复意见在形式上虽不是立法解释,但在实质上却具有刑法立法解释的性质。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其他国家机关对刑法进行的解释,不仅有法工委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联合颁布的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的答复意见,还存在着法工委和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制发刑法解释的情况。例如,1984年3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1986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等。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作出的这些解释,到底是立法解释还是“准立法解释”抑或是司法解释,这些都尚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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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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