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建
2010-6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刘鑫 著
347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在我国调整医患关系长达十几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后者出台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许多规定却凌驾于民法之上。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该办法遭到立法界、司法界和广大患者的强烈质疑,人们在企盼中终于等到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出台的,也许由于大家期望已久或期望值太高,对《条例》的评论和研讨即刻如火如荼,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很多失去理性的攻击性言论,可以说没有一部法律和法规出台后引发的争议度可以与《条例》的出台相提并论,即关注时间之长,论文和专著之多。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医院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非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又成为新的焦点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赔偿原则和标准与《条例》存在冲突,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体系不统一,医疗纠纷方面的司法诉讼面临新的挑战。
本书剖析了医疗事故概念的缺陷和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替代医疗事故概念的规范概念,对医疗侵权事件中技术鉴定体制改革提出了建议。在医疗侵权纠纷的民事处理、行政处理、刑事处理以及医疗侵权纠纷的证据学方面,也存在大量问题,作者对此进行了详尽分析,并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刘 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法医师。现任《证据科学》编辑部主任、《中国卫生法制》编辑部副主任、《中国病案》编委、《中国现代药物应用杂志》编委、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维权部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主要从事卫生法学研究,著有《病历规范化书写与举证》、《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等书。
第一章 医疗事故概念错位 第一节 医疗事故概念考察 第二节 医疗事故概念的本质思考 第三节 医疗事故概念上的缺陷——以损害后果定事故 第四节 各法律部门医疗事故概念内涵不统一 第五节 对医疗事故概念的扬弃第二章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危机 第一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第三节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重构 第三章 医疗事故民事处理机制混乱 第一节 “二元化”的医疗纠纷民事处理 第二节 “医闹”逼宫与医疗纠纷“私了” 第三节 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构建第四章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虚置 第一节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现状 第三节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改进 第五章 医疗事故刑事处理有待完善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刑事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第六章 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中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病历及可疑医疗物品封存 第二节 病历管理中的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 第三节 电子病历相关法律问题结论后记
插图:利交给了法官,成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新的“二元化”机制则不同,适用《条例》与《民法通则》需要根据当事人起诉的具体要求来确定,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具体案由,原告以“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然而,这里的所谓案由实际上并不规范,因为按照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只有“134.服务合同纠纷:(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项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案由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如何对号入座呢?第一种情形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恰当的,但是第二种情形确定为什么案由呢?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笔者曾经建议,可以增加一个案由,把“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确定为“非医疗事故纠纷”,1不过“非医疗事故纠纷”并非逻辑学上的非概念,而是指在医疗领域中发生的与医疗行为相关的不属于或者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的“非机动车”2、“非道路交通事故”3.的概念类似。然而,仔细斟酌,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这样的案由又于法无据。4.笔者认为,该种纠纷的情形实际上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
本书在写作结束即将交付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之际,适逢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设立专章予以规制,大有替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之势。同时,在举证责任倒置上也作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不同的规定。可以预期,《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会对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由于该法在最后审议阶段比较匆忙,很多内容规定仍存在问题,有的内容实际上是新瓶装旧酒,有的内容体现了狭隘的部门利益。因此,这部法律是否能够在构建全新、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上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尚不得而知。本书从医疗过失处理机制的全方位视角对我国现行的医疗过失处理机制进行了剖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建议。我们不敢企望我们的工作能够深刻地影响我国医疗过失争议事件处理机制的构建,但是希望通过本书中实证分析所揭示的问题,能够为构建我国新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建:现行评述》是医疗纠纷立法与处理实务研究丛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