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
2009-1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解志勇
470
从本书第一版出版,已经过去了五年。这五年,是中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快速发展的五年,大批中青年学者沿着开创者们开创的道路继往开来,更多的年轻知识分子也投身于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洪流中,抒发着江山代有才人出的豪迈气概,怀揣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理想,奋力进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专著、论文、教材等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行政法立法工作、司法实践工作也都有了长足进步,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等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已经列入立法机关立法规划。此外,一大批重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也陆续出台,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兼论行政诉讼审查前提问题(修订版)》共九章,以导论篇,以结论与建议收尾,主体重心在于第二章至第八章,重轻分明而且层次有序,分别对行政法的一般理念与特别理念予于阐述,其中首次提出了权利有效保障原则、平等保护原则、行政裁量与行政判断余地特别理念。
第一章 导论一、问题的导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思辨二、审查标准概念的来源三、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四、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对行政诉讼目的、原则、审理程序等的影响五、研究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意义和方法六、创作准备和研究基础第二章 决定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基本理念第一节 决定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一般理念一、权力分立与制衡二、法治行政主义三、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第二节 决定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特别理念一、权利有效保障原则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三、行政裁量与行政判断余地理论四、比例原则第三节 从严格规则主义到程序主义——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的演进一、严格规则主义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二、程序主义合法性机制三、结语第四节 预防性行政诉讼一、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内涵和价值目标二、我国建构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宪法依据三、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比较法考察四、建构我国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设想第三章 审查标准的前提问题: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形态分析第一节 审查标准前提问题的一般理论一、审查标准前提问题:审查对象和审查标的二、单一合法性审查形态:局限性及解决方法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审查前提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审查前提五、我国立法对审查前提规定的疏漏及其完善第二节 合法性审查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依据及内容二、哪些问题适用于合法性审查三、哪些行政行为适用于合法性审查四、合法性审查对审查标准的要求第三节 合理性审查一、合理性审查的含义、依据及内容二、适用于合理性审查的行为和问题三、合理性审查对审查标准的要求第四节 合目的性审查一、合目的性审查的两层含义之考辨二、哪些问题和行为适用于合目的性审查三、合目的性审查对审查标准的要求第五节 危险性审查(预防性审查)一、危险性审查的含义和特征二、普通法系国家令状审查的历史渊源及对危险性审查的启示三、适用危险性审查的问题、行为及其对“审查标准”——判断条件的要求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权限、程序正当和适法正确标准第一节 权限、程序正当和适法正确标准的基本含义一、关于权限正当和适法正确的简要介绍二、与程序正当相关的三个原则三、程序正当的双重含义四、作为审查标准的程序正当第二节 权限、程序正当和适法正确标准的目标、功能和精神一、目标二、功能三、体现的行政法精神第三节 权限、程序正当和适法正确标准的主要内容一、适当的审查形式二、适当的审查程序三、适当的审查强度四、适当的审查依据(除法律、法规以外是否还有其他依据)五、适当的裁判条件六、适当的证据审查模式和证明标准小结:权限、程序正当和适法正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检讨二、权限、程序正当和适法正确标准的优点三、权限、程序正当和适法正确标准的适用第五章 合理性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比例适当标准第一节 比例适当标准的含义与特征一、比例适当标准的含义二、比例适当标准的特征第二节 比例适当标准的目标、功能和精神一、目标二、功能三、体现的行政法精神第三节 比例适当标准的主要内容一、适当的审查形式二、适当的审查程序三、适当的审查强度四、适当的审查依据五、适当的裁判条件……第六章 合目的性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目的正当标准第七章 三种审查标准在审查形式上的汇合(一):完全审查第八章 三种审查标准在证据审查上的汇合(二):对行政证据、行政记录和理由的审查第九章 结论与建议
二是对审查强度准则的影响。对审查强度准则的影响是行政裁量和行政判断余地对审查标准最重要、最深远的影响,与前项提到的审查方式关系密切。针对个案,人民法院应就事实认定、法律解释及涵摄作全面审查,但是对行政判断余地不能审查。超越裁量权的行政裁量行为,属于法律明示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诉讼法上的适法性,理所应当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裁量权限范围以内,所作的不具有合理性或合目的性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裁量权,如裁量怠慢、违反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律原则的情况,也应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属于裁量余地范围内的事项则不能进行审查。 三是对设定裁判条件准则的影响。裁判条件建立在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情况基础之上,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审查完毕后,应当作出裁判。行政裁量和行政判断余地理论要求,裁判条件应当包含下列要素:(1)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以及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事实三种情况;(2)对法律的解释是否正确;(3)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4)由其他组织或委员会决定时,组织是否合法;(5)程序是否合法;(6)有裁量的是否依法裁量,即有无裁量逾越或裁量滥用;(7)是否存在与案件无关的考虑;(8)是否遵守了一般评价标准,以及是否符合行政法目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