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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

杨宇冠 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宇冠 编  

页数:

600  

内容概要

本书基本内容涉及:联合国死刑程序控制政策,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死刑程序控制,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的历程,以及中国古代死刑案件程序控制等问题。 本书还着重研究了我国当代死刑案件程序控制的各个方面,包括死刑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程序、死刑复核、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死刑案件辩护以及死刑执行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本书可供刑事司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人员参考,也可以作为广大读者了解死刑有关问题的资料。

作者简介

杨字冠,男,1956年生,江苏人。曾在中国政法大学、英国伦敦大学、美国耶鲁大学和联合国预防犯罪研究所学习,考察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司法制度。先后就职于中国司法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联合国开发署等部门,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国际人权法。主要专著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影响》等多部,发表文章140多篇。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联合国死刑案件控制政策研究 第一节 联合国死刑控制 第二节 联合国关于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的要求 第三节 联合国关于保障死刑犯的权利规定 第四节 联合国有关机构关于死刑不引渡的规定和实践 第五节 联合国死刑政策的未来趋势第二章 美国死刑案件程序概述 第一节 美国宪法对死刑的程序性规制与相关经典判例 第二节 美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救济程序 第四节 美国刑事赦免程序 第五节 美国死刑执行程序第三章 俄罗斯死刑案件程序控制 第一节 俄国封建社会的死刑制度 第二节 前苏联时期的死刑制度 第三节 后苏联时期的死刑制度 第四节 俄罗斯死刑的宪法控制 第五节 俄罗斯死刑的实体控制 第六节 俄罗斯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 第七节 俄罗斯死刑执行程序 第八节 俄罗斯死刑的特殊救济程序:特赦第四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死刑案件程序控制与死刑废除 第一节 英国控制和废除死刑的历程 第二节 澳大利亚控制和废除死刑历程 第三节 加拿大控制和废除死刑历程与现状 第四节 新西兰废除死刑历程 第五节 新加坡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 第六节 印度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 第七节 德国死刑的发展历程 第八节  《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对死刑制度的影响 第九节  日本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 第十节 中国台湾地区死刑程序控制第五章 中国古代死刑案件程序控制 第一节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起源 第二节 儒家关于死刑的思想和实践 第三节 中国古代死刑案件处理程序 第四节 中国古代死刑案件程序的经验和借鉴第六章 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 第一节 死刑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二节 死刑案件的地域管辖 第三节 死刑案件的指定管辖 第四节 死刑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第五节 死刑案件管辖权异议与回避第七章 死刑一审程序 第一节 死刑案件一审庭前审查程序 第二节 死刑案件一审庭审程序 第三节 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 第四节 死刑判决 第八章 死刑的上诉程序 第九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章 死刑案件公开审判和证明问题研究 第十一章 死刑案件的辩护 第十二章 死缓程序问题研究 第十三章 死刑立即执行程序 第十四章 死刑的赦免第十五章 死刑案件程序控制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法律归于无效,同时也在全美范围内掀起了废除死刑运动的高潮。然而,在Ftlrman案之后保留死刑的各州并未像人们猜测的那样废除死刑,而是开始修改和完善死刑相关立法。这些新法于1973年开始生效实施,这标志着美国死刑法律制度新纪元的到来。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Gregg V.Georgia)一案的判决中确立了死刑的合宪性。1973年,被告人Troy Gregg(特洛伊-格雷格)因抢劫罪和谋杀罪在佐治亚州被判决死刑,该案适用的是佐治亚州于1973年修改完善后的死刑相关立法。新法规定死刑的适用必须满足五个重要的条件:第一,对有罪与否的独立审判;第二,与定罪审理程序相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第三,被告人至少具有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第四,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有自动的复审权;第五,须将本案与其他类似案件进行对比。②由于上述规定能够充分保证死刑不被任意和不确定地适用,因而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死刑符合宪法的要求。同年联邦最高法院处理的另外一个死刑案件是Proffittv.Florida@案,由于佛罗里达州的死刑相关立法与佐治亚州十分近似,因此该案判决也与Gregg一案的判决一致。另外,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Ju-rekv.Texas案件的判决中同样认定得克萨斯州的死刑程序符合宪法的规定,但理由与前述两个案件相比有所不同。得克萨斯州并没有对死刑案件中的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在陪审团作出死刑判决前要求其回答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是否是故意为之;第二个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将会继续给社会带来暴力威胁;第三个问题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是对被害人挑衅刺激行为的不合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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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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