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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演变要略

杨文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文革  

页数:

298  

Tag标签:

无  

前言

  死刑,又称为极刑。极者,登峰造极之谓也。因此,死刑历来被认为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消灭了罪犯的肉体,剥夺了其再犯的能力,不仅是对犯罪者的最严厉惩罚,而且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还对被害者家属具有极强的抚慰效果。由于死刑所具有的独特而重要的功能,使其长期为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所倚重,构成了各类刑罚体系的核心。  死刑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已经萌芽。随着国家形态的不断完善,死刑及其程序也逐步完善。在封建专制时期,死刑达到了其巅峰。客观来讲,死刑对于维护君权统治,进而保障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有其难以替代的历史作用。但是,死刑常常被残忍的统治者滥用,反过来又导致许多残暴统治者的灭亡。历史上,死刑在治世常常适用较少,而在乱世每每被一再滥用。“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①这是古人对于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制度的最高认识。唐太宗“以宽仁制为出治之本,中书奏谳,常三覆五覆而后报可,其不欲以法禁胜德化之意,嗷然与哀矜慎恤者同符”。②这是古人慎用死刑的典范。  近代以降,随着人权理念的提出,死刑的“德行”受到质疑,死刑的道德基础被严重削弱。随之出现了限制死刑进而废除死刑的全球化趋势。

内容概要

在“少杀”、“慎杀”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死刑及死刑程序都在经历和进一步酝酿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二审开庭、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构成了死刑程序的重大变化。考察死刑的演变,对于理解死刑的现状、预测死刑的未来,具有重大意义。 本书内容包括:死刑的历史轨迹;死刑的全球形势;死刑盛衰的原因;新中国死刑整策的演变;新中国死刑程序的演变;新中国死刑罪名的演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死刑的历史轨迹 第一节 死刑的兴衰 一、死刑的兴起 二、死刑的极盛 三、死刑的衰亡 第二节 死刑程序的演变 一、早期弹劾式死刑程序 二、中古纠问式死刑程序 三、近代正当化死刑程序第二章 死刑的全球形势 第一节 死刑废除运动 一、废除死刑运动的新趋势 二、废除死刑运动中的国际组织 三、废除死刑运动的阻力 第二节 死刑限制行动 一、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三、死刑实际执行的限制 四、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第三章 死刑盛衰的原因 第一节 死刑极盛的原因 一、维护君权的绝对需要 二、生命价值的相对提升 第二节 死刑衰亡的原因 一、近代人权之兴起 二、奴隶制度之废除 三、战争观念之抛弃 四、物质文明之发达第四章 新中国死刑政策的演变 第一节 新中国死刑政策回顾 一、革命战争时期的死刑政策 二、“镇反”、“三反”时期的死刑政策 三、“镇反”、“三反”结束至“两法”颁布期间的死刑政策 四、“严打”运动中的死刑政策 第二节 新中国死刑政策检讨 一、过分迷信死刑的威力 二、法定程序遭到破坏 三、设定指标脱离实际 四、利用亲情对付罪犯 第三节 新中国死刑政策的调整 一、中国死刑政策的转向 二、中国死刑政策调整的背景 三、影响我国死刑政策的因素 第四节 新中国死刑政策展望 一、中国死刑政策的宏观走向 二、“少杀”政策的具体实施 三、中国废除死刑的展望第五章 新中国死刑程序的演变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颁布前的死刑程序 一、关于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 二、关于死刑案件的辩护制度 三、关于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 四、关于死刑案件的执行程序 第二节 “严打”政策下的死刑程序 一、死刑核准权的下放 二、死刑第一审管辖权的下放与回收 三、死刑程序的简化 四、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程序的修改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下的死刑程序 一、死刑核准权重归最高人民法院 二、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的开庭要求 三、死刑案件辩护制度的完善 四、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 五、死刑案件证据制度的完善第六章 新中国死刑罪名的演变 第一节 死刑罪名的孕育:刑法颁布前的死刑罪名 一、关于反革命罪 二、关于贪污罪 三、关于其他涉及死刑的犯罪 第二节 死刑罪名的扩展: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演变 一、1979年刑法中的死刑罪名 二、“严打”期间单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 三、1997年刑法中的死刑罪名 第三节 死刑司法限制的探索:宽严相济政策下的死罪走向 一、关于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 二、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关于强奸罪 四、关于毒品犯罪 五、关于贪污贿赂罪附录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国内因素  近年来,国内因素在限制死刑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学界持续的呼吁。早在“严打”期间,针对死刑罪名的攀升,就有不少学者提出质疑与批评。1997年修改刑法时,立法机关征求学者意见,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在会上奋力疾呼,要求大幅度减少死刑,表达了学者的良知。①正如王汉斌同志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的那样:“有些同志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多了,主张减少。这是值得重视的。”尤其是近几年来,关于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论文和学术专著层出不穷,各类关于死刑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国际交流活动频繁举行,这对于揭开死刑的神秘面纱、开启民智、引导舆论、建言献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冤案、错案的披露。1984年的被冤杀的魏清安一案,对公检法机关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由于当时传达的范围只限于政法系统内部,不为社会大众所知。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扩展,新闻自由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冤案、疑案被公之于众,引起了社会大众对于死刑的广泛关注。透过滕兴善冤杀案,人们认识到了死刑不可挽回的弊端;通过杜培武、李化伟(化名)、余祥林等冤案,人们认识到了慎杀的价值;通过董伟、聂树斌、邱兴华等疑案,人们更进一步对死刑程序的正义问题产生了极大兴趣。包括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刑讯逼供的遏制问题、律师协助的问题、核准权问题、一审和二审程序的改革问题、证明标准问题等。在媒体舆论的强大推动下,近几年我国刑事司法界在前几年对于重案“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判决)的基础上,“疑罪从无”得到了更多的落实,从而使死刑冤案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由此,也带动了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和死刑程序的改革。  再次,对死刑威慑力的反思。死刑究竟有没有威慑力,以及有多大的威慑力,这是一个很难证实也很难证伪的命题。在这一问题上,赞成论者和否定论者两派观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难分高下。赞成论者认为,死刑具有远远大于其他刑罚的威慑力。否定论者认为,死刑没有高于其他刑罚的特殊威慑力,甚至其威慑力不及终身监禁。  笔者认为,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对绝大多数人来讲无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它不仅可以直接消灭犯罪分子的肉体,而且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也是一种震慑。但是,死刑的威慑力不应当被夸大,尤其是死刑的威慑力是有条件的,而不是在任何历史时期、任何历史条件下、对于任何人都是能够产生相同作用的。德国伟大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就认为:“现代刑事政策研究方面的一个重大成就是,最终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刑罚既非唯一的,也非最安全的措施。对刑罚的效能必须批判性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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