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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务指南

李佑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佑标  

页数:

335  

内容概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自2008年9月部党委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各警种紧密结合实际,高度重视、积极探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持续地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但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民警执法素质不高,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知道在执法活动中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为了帮助广大公安民警及时、有效地掌握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提高执法能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会同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了《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出版项目,并得到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消防行政执法概述
第一节 消防行政执法的概念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消防行政执法与相关概念的界限
第二节 消防行政执法的分类
一、羁束的消防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消防行政执法
二、作为的消防行政执法与不作为的消防行政执法
三、要式的消防行政执法与非要式的消防行政执法
四、主动的消防行政执法与被动的消防行政执法
五、实体的消防行政执法与程序的消防行政执法
六、事实的消防行政执法与法律的消防行政执法
七、可诉的消防行政执法与不可诉的消防行政执法
八、中间的消防行政执法与最终的消防行政执法
九、须受领的消防行政执法与非受领的消防行政执法
十、告知的消防行政执法与非告知的消防行政执法
第三节 消防行政执法的效力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成立要件
二、消防行政执法的合法要件
三、消防行政执法的效力
第二章 消防行政执法主体与消防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消防行政执法主体
一、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的范围
三、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四、消防行政执法职务协助
第二节 消防行政相对人
一、消防行政相对人概述
二、消防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三、消防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
第一节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一、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意义
第二节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
二、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一、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
二、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
第四章 消防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节 消防行政执法依据概述
一、消防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消防行政执法依据的意义
第二节 消防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
一、消防法律
二、消防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消防法规
四、部门消防规章
五、地方性消防规章
六、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节 消防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冲突
一、消防行政执法依据适用冲突的概念
二、消防行政执法依据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
三、消防行政执法依据适用冲突的选择适用原则
四、消防行政执法依据适用冲突的裁决规则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六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八章 消防行政许可
第九章 消防行政强制
第十章 其他消防行政执法形式
第十一章 违法消防行政执法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消防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三章 消防行政执法救济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节 消防行政执法的分类消防行政执法的分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把消防行政执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消防行政执法之所以能从理论上进行分类,是由于消防行政执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归纳,而且分类的标准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而转移。分类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认识各类消防行政执法的内容,归纳和总结各类消防行政执法的特征,揭示其内在规律,完善有关其变更、撤销等理论,为消防行政执法救济的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使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获得更加深入和更具有理性形态的理解。一、羁束的消防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消防行政执法消防行政执法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不同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羁束的消防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消防行政执法。羁束的消防行政执法,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规范规定的适用范围、条件、标准、形式和程序等实施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说,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在采取某一执法行为时受消防法律规范的拘束是严格的,不能酌情行事。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81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该规定中的罚款数额规定为羁束规范,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此规定,则构成违法,应当承担违法的后果。自由裁量的消防行政执法,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在消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自主选择而实施的执法行为。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的选择权理论上称之为自由裁量权。例如,《消防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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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务指南》为国家爱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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