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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高秀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高秀东  

页数:

294  

字数:

284000  

内容概要

《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从国际刑事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角度出发,以我国参加的24项多边国际刑事公约和29项包含有附属刑事规范的多边公约以及90项双边刑事条约为研究对象,根据我国关于条约在刑事司法领域适用的18部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中的具体规定,结合国际刑事条约自身的内容和特点,理清了在中国适用的国际刑事条约的范围,阐明了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接受方式为纳入式而非转化式,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既有直接适用方式也有间接适用方式,而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和涉外刑事案件中以直接适用为主。
当刑事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条约优先原则”主要也适用于这两个领域。 《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由高秀东编写。

作者简介

高秀东,女,山西繁峙人。199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独著《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合著及参编《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刑法理念与刑事司法》、《北京大学法学大百科全书:刑事法卷》等多部著作。在《外交学院学报》、《中国律师》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第二节 研究的意义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问题、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研究思路
三、研究方法
第四节 重点和难点
第五节 创新之处
一、选题新
二、研究方法新
三、观点新
第一章 国际刑事条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刑事条约的概念
一、条约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二、国际刑事条约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刑事条约的特征
一、国际刑事条约的条约性特征
二、国际刑事条约的刑事性特征
第三节 国际刑事条约的种类
一、一般性多边刑事条约、区域性多边刑事条约和双边刑事条约
二、综合性刑事条约和程序性刑事条约
三、创建国际组织的国际刑事条约和不创建国际组织的国际刑事条约
四、国际刑事公约和其他名称的国际刑事条约
五、反恐条约、禁毒条约、反洗钱条约和反腐败条约等
第二章 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适用概述
第一节 国际刑事条约适用概述
一、国际刑事条约在国际层面的适用
二、国际刑事条约在国内层面的适用
三、国家适用国际刑事条约的具体法律措施
第二节 在我国适用的国际刑事条约的范围及其内容
一、在我国适用的国际刑事条约的范围
二、在我国适用的国际刑事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国际刑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研究范围的限定
第四节 国际刑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空间范围限定
第三章 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前提条件
第一节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概述
一、接受的概念和特征
二、条约的接受与条约的适用方式的关系
三、接受的方式
第二节 国际刑事条约被中国接受为国内法的前提条件
一、国际刑事条约在国际法上对我国生效的日期
二、国际刑事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生效的时间
第三节 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接受方式
一、关于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接受方式的不同观点
二、我国接受条约的方式是“纳入”式,刑事条约也不例外
第四章 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之一:直接适用
第一节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概述
一、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的概念、种类及优缺点
二、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
三、履约立法与“转化”立法的区别
四、缔约国适用条约的自主性原则及其限制
五、直接适用条款与间接适用条款
第二节 国际刑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概述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二、国际刑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第三节 我国能够直接以国际公约为依据确立刑事管辖权
一、刑法第9条是我国直接以条约为依据确立刑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二、正确理解刑法第9条可使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与国内法完全衔接起来
三、国际刑事公约中的管辖权条款属于直接适用条款还是间接适用条款
四、在确立我国刑事管辖权时,国内法规定应优先适用
五、我国法院对奥格雷劫机案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公约
第四节 国际条约在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直接适用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引渡合作中的直接适用
二、国际条约在我国狭义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直接适用
三、我国直接依据国际条约开展的其他形式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四、我国直接依据国际条约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国际条约在我国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直接适用
一、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
二、直接适用条约已成为我国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一贯主张
三、人民法院原则上可直接适用条约规定的具体程序审理涉外刑事案件
四、直接适用条约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
第六节 国际刑事条约可以在我国直接适用的其他条款
一、要求“报告”、“通知”、“送达”类的条款
二、有关领事保护权的条款
三、指定中央机关和设立相关机构的条款
四、不引渡应迅速移交本国主管当局的条款
第五章 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之二:间接适用
第一节 国际刑事条约规定缔约国须以立法予以执行的情形
一、国际刑事条约明文规定缔约国须以立法予以执行的情形
二、立法执行的特点
三、我国立法执行国际刑事条约的具体实践
第二节 在中国不具有直接执行力的条款需国内立法实施
一、刑事制裁条款
二、人权公约中的刑事条款
三、其他公约中涉及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私权利的刑事条款
第六章 国际刑事条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及条约优先适用
第一节 条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概述
一、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概述
二、我国关于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第二节 我国的“条约优先适用”规定
一、我国法律中的“条约优先适用条款”
二、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条约优先适用”规定
第三节 国际条约在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优先适用
一、国际刑事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位阶
二、国际条约在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优先适用
第四节 国际条约在我国涉外刑事案件中的优先适用
一、我国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的条约优先适用规则
二、我国在涉外刑事案件中优先适用条约的具体情形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在刑科院听课

章节摘录

  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双边条约和区域性国际条约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契约性条约,从而将它们排除在国际刑事条约范围之外的观点是不对的。在国际刑法的发展过程中,许多重要的国际刑法原则和规则主要是通过多边性的造法性条约确立的。这些多边性的造法性条约固然是国际刑事条约,但是,双边性或契约性条约也可以成为国际刑法的渊源,因为它们也可以规定国际刑法规则。例如,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合作方面,许多国家就是主要通过缔结双边条约来确立国家间的合作规则的。双边条约是在较小范围的国际社会适用的国际条约,多边条约是在较大范围的国际社会内适用的国际条约,但都属于国际条约。另外,不承认双边条约和区域性多边条约为国际刑法的渊源,也不符合当前国际刑法的实际发展情况。当前,在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双边条约对国与国之间的合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国家甚至奉行“条约前置主义”,没有双边条约,就不能开展引渡等司法协助事项。在欧盟、阿盟、美洲和其他一些地区,区域性国际刑事条约在统一刑事规范、开展区域性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把国际刑事条约仅局限于多数国家签订的多边条约,无疑人为地限缩了国际刑法的范围。  二、综合性刑事条约和程序性刑事条约  以条约内容是既包括实体性规定又包含程序性规定,还是仅包含程序性规定为标准,国际刑事条约可划分为综合性刑事条约和程序性刑事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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