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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及其对外部审计的影响

韩小芳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

韩小芳  

页数:

218  

前言

  财务舞弊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众多学者也发现公司董事会治理水平不高是发生财务舞弊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财务舞弊公司在被谴责公告后,董事会是否积极地采取措施来改善公司状况?并且董事会治理与外部审计关系密切,如果董事会在被谴责公告后采取了相关措施提高治理水平,那么这些治理措施又如何影响外部审计呢?当前国内外这方面研究较少,为了深入了解财务舞弊公司在被谴责后的治理状况,帮助监管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来治理财务舞弊公司,本书以这一主题为切入点,在分析当前相关制度背景的前提下,构建了董事会后续治理与外部审计关系的框架,探讨了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从公告前一年到公告后第三年间治理状况的变化趋势,检验了董事会后续治理的变化对外部审计的影响。  全书共分为8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是导论。本章主要说明本书的研究动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路径与结构安排。第2章是制度背景。本章首先探讨了上市公司反财务舞弊制度的历史演进及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状的统计分析;其次对董事会治理的制度背景进行了分析,重点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董事会制度的改进;最后对我国外部审计制度背景进行了回顾,重点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和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战略的推进。第3章是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本章结合相关文献成果,首先从委托代理理论、现代管家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信号传递理论、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风险回避理论和信誉机制理论出发,分析了董事会在后续治理中极有可能发生何种变化;其次基于前景理论、锚定效应、审计风险理论和首因效应,阐述了董事会后续治理对外部审计的影响;最后总结归纳出了本书的研究框架。  ……

内容概要

  《三友会计论丛(第13辑)·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及其对外部审计的影响: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共分为8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是导论。本章主要说明《三友会计论丛(第13辑)·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及其对外部审计的影响: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的研究动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路径与结构安排。第2章是制度背景。本章首先探讨了上市公司反财务舞弊制度的历史演进及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状的统计分析;其次对董事会治理的制度背景进行了分析,重点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董事会制度的改进;最后对我国外部审计制度背景进行了回顾,重点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和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战略的推进。第3章是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本章结合相关文献成果,首先从委托代理理论、现代管家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信号传递理论、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风险回避理论和信誉机制理论出发,分析了董事会在后续治理中极有可能发生何种变化;其次基于前景理论、锚定效应、审计风险理论和首因效应,阐述了董事会后续治理对外部审计的影响;最后总结归纳出了《三友会计论丛(第13辑)·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及其对外部审计的影响: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的研究框架。第4章是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和外部审计特征分析。本章从董事会结构的变化、董事会行为的变化、外部审计特征的变化出发,运用配对样本T检验,探讨财务舞弊公司从公告前一年到公告后第三年,这些变量是否发生显著的变化。第5章是运用面板数据Logit模型研究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第6章是运用面板数据Logit模型研究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审计师变更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第7章是运用面板数据Logit模型检验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意见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第8章是结语。本章着重概括了本书研究的基本结论,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治理建议、本书的主要创新点、本书研究的局限性以及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作者简介

  韩小芳,女,1983年生,安徽安庆人,2010年东北财经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南京财经大学从事会计与审计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现在南京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与审计理论。曾在《会计研究》、《财经问题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或参与多项省部级、校级课题。近期主要研究方向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与高管变更、审计师变更等。

书籍目录

1 导论1.1 研究动机1.2 研究对象1.3 研究方法1.4 研究路径与结构安排2 制度背景2.1 上市公司反财务舞弊制度背景2.2 董事会治理制度背景2.3 外部审计制度背景2.4 小结3 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3.1 董事会后续治理相关理论3.2 董事会后续治理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3.3 小结4 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和外部审计特征分析4.1 理论分析和假设研究4.2 研究设计4.3 研究结果与分析4.4 外部审计特征的变化4.5 小结5 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5.1 理论分析和假设研究5.2 研究设计5.3 实证结果和分析5.4 研究结论6 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审计师变更对审计意见的影响6.1 理论分析与假设研究6.2 研究设计6.3 实证结果和分析6.4 研究结论7 财务舞弊公司董事会后续治理、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意见对审计质量的影响7.1 理论分析和假设研究7.2 研究设计7.3 实证结果和分析7.4 研究结论8 结语8.1 结论8.2 治理建议……附录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第193条还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且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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