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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程

丁海俊 编 丁海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1-08出版)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丁海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1-08出版)  

作者:

丁海俊 编  

页数:

474  

内容概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我们编写这套教材,算是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做一点自己的贡献,使读者多一种选择。作为本套教材的组织编写者,我要对所有的作者表示感谢,并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刘传志等老师的辛勤劳动。
本套教材由全国数十所高校教师共同参与编写。具体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吉林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东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重庆邮电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河南大学、海南大学、暨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河海大学常州商学院、江南大学、湖南商学院、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难易程度比较适中。教材主要面向本科学生,以介绍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避免写成法学理论专著。其次,避免写成大部头。编者对教材的篇幅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在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注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最后,本套教材的主编,均是来自教学第一线的年轻教师,多数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他们年富力强,思维敏捷,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使他们对于各种版本教材的特点有直接的认识,可以取长补短。当然这套教材适用性到底怎么样,只有读者才具有最终的评价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债与债法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债的要素
第三节 债的本质与债的相对性
第四节 债权的权能与债权的实现
第五节 债务与责任
第六节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第七节 债法的地位与体系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第二节 主债和从债
第三节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第四节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第五节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三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合同
第二节 侵权行为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四节 不当得利
第五节 缔约过失
第六节 单方允诺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四章 债的效力与履行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务履行中的抗辩权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五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代位权
第二节 撤销权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六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定金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七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 债权让与
第二节 债务承担
第三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八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清偿
第二节 抵销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免除
第五节 混同
第六节 合同解除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九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章 合同的效力类型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有效合同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第四节 无效合同
第五节 可撤销合同
第六节 效力待定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违约行为
第四节 违约责任方式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二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第四节 借款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三章 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四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五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第二节 保管合同
第三节 仓储合同
第四节 委托合同
第五节 行纪合同
第六节 居间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六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七章 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八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第三节 补偿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预防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六节 数人侵权及其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九章 侵权责任方式
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第二节 预防型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补偿型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侵权损害赔偿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二十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 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三节 过错推定责任
第三节 危险责任
第四节 为他人行为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三、居间合同的效力(一)居间人的义务1.忠实居间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当面临多个订约机会时,应将其全部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选择订约对象。此项义务是居间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未如实报告的,可造成合同的根本违约。此外,居间人还应就其所知道的与订约有关的事项如实地告知委托人。但是应当看到,相对人的一般诚信状况和合同标的物的状况属于委托人的订约风险的范围之内,居间人不负有调查义务。所以,对本义务的违反是以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为限。这样,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的义务是报告订约机会的作为义务、不隐瞒所知道的与订约有关的事实以及不提供虚假情况的不作为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除了报告订约机会外,尚负有向当事人各方如实报告订约事项的义务,并从中斡旋,以期促成合同的成立。所以,媒介居间人除了履行报告居间人的忠实居间义务外,还要积极参加到合同的磋商,并促使合同的订立。2.隐名居间中的不告知姓名义务不告知姓名义务,仅存于媒介居间的隐名居间类型之中。所谓隐名居间,是指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依照当事人的意愿,不将当事人的姓名告知相对人的居间类型,包括委托人隐名和交易相对人隐名两种情况。对此,《合同法》尚无规定,但是并不禁止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委托人与居间人约定隐名居间,那么居间人就不得向相对人告知委托人的姓名;如果交易相对人以不告知姓名为交易条件,那么居间人不得向委托人告知相对人的姓名;如果交易双方均要求不告知姓名,那么居间人就不能将其中任何一方的姓名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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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程》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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