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
2011-12
蔡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1-12出版)
蔡昌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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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院校税务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税务代理》作为财经类专业的骨干课程之一,它是建立在会计学、税收学、管理学等学科基础上的一门综合性应用课程,属于边缘学科范畴。具有理论系统、学科交叉性强、实践操作性强、专业难度大等突出特点。本书作为财经类专业的本科教材,立足于讲授基础知识,侧重于培养实际操作技能,基本上涵盖了现行所有税种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代理工作。我们尽量做到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力求全面反映税务代理在新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第一章 税务代理概述 1.1 税务代理概述 1.2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3 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1.4 税务代理程序 1.5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2.1 税收管理概述 2.2 税务登记管理 2.3 账簿、凭证管理 2.4 纳税申报 2.5 纳税评估 2.6 税款征收 2.7 税务检查 2.8 税务行政复议 2.9 税务行政诉讼 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3.1 开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3.2 变更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3.3 注销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3.4 其他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四章 发票领购、使用与审查代理实务 4.1 发票领购代理实务 4.2 发票使用管理代理实务 4.3 发票审查代理实务 第五章 代理建账与代理记账实务 5.1 代理建账建制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5.2 代理记账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第六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6.1 企业涉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6.2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6.3 商品流通企业的涉税会计核算 第七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7.1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7.2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第八章 流转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8.1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8.2 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8.3 营业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第九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9.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9.2 印花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9.3 房产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9.4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9.5 资源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第十章 代理纳税审查方法 10.1 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10.2 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 10.3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第十一章 流转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11.1 增值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11.2 消费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11.3 营业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第十二章 所得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12.1 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12.2 个人所得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第十三章 其他税种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13.1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13.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13.3 资源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14.1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理规定 14.2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第十五章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 15.1 税务咨询 15.2 税务顾问 15.3 税收筹划 第十六章 税务代理执业风险与质量控制 16.1 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 16.2 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
版权页: 插图: 第一章 税务代理概述 1.1 税务代理概述 1.1.1 代理的含义 1.代理的定义 由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差异,中外法律和学者关于代理的概念产生了不同的解释。大陆法系从“行为”的角度,采取“要件导向”的思维模式,强调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定义,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项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学者胡长清认为:“代理者,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对于本人发生效力之行为也。”普通法系从“关系”角度,采取“效果取向”的思维模式,不强调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必须要件。比如《牛津法律大辞典》(1980年版)的代理定义是,被授权并同意以委托人的身份行事的代理人与另一个人,即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指在与第三者契约关系中代表本人行事。英国学者弗来得曼(Fridman)认为:“代理是存在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合意关系(manifestation of consent),其中一个人(代理人)在法律上被认为能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通过订立契约或处置财产影响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我们把它们综合起来给出一个完整的,既有现象描述又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具体表述为:代理,是指当事人一方即代理人依照赋予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自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体现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在特定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特殊的相互关系。 2.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法律性。区别于一般代办行为的简单劳务提供,代理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意义的活动,产生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产生法律后果。 构成主体的不可缺失性。代理必须依赖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的存在,缺一不可。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不构成法律意义的代理。“在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即使授权关系存在,没有第三人参与代理人之法律行为,将只发生委任契约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实现代理;而如果没有承担行为后果之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则无异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更无从构成代理。”
《全国高等院校税务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税务代理》适用于税务、会计、财务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当然也可作为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财经专业研究生和继续教育人员的指导用书,同时对从事税收和会计研究的科研工作者以及企业财务工作者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