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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与秦汉社会

于振波 于振波 湖南大学出版社 (2012-03出版)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于振波 湖南大学出版社 (2012-03出版)  

作者:

于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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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内容概要

  《简牍与秦汉社会》利用传世文献与简牍、金石等文物考古资料,以秦汉基层社会为主要研究对象,考察了秦汉时期名田制的源流、兴衰及其历史影响,厘清了户赋与刍稿税的含义;通过选取燧长与候长、邮人、工匠、赀家等几个“点”,对秦汉时期职业、身份与社会阶层问题做了深入分析。

作者简介

于振波,1966年生,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人。1988年毕业于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政史系,1993年在北京大学历史系获硕士学位,1996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博士学位。现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简牍学与秦汉国史。主要著作有《秦汉法律与社会》、《走马楼吴简初探》、《走马楼吴简续探》等,翻译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合译),发表论文6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田制与赋税 秦名田制蠡测 一、春秋时期井田制的嬗变 二、秦名田制的确立及其主要内容 三、新亩积标准确立之时间 四、秦名田制之演进 五、龙岗秦简与秦朝的名田制 六、结论 名田制在汉代的实施及衰微 一、汉代名田制的主要内容 二、名田制在汉代的实行情况 三、余论 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 ——读《额济纳汉简》札记 汉代的户赋与刍稿税 一、有关户赋与刍稿税的法律规定 二、凤凰山汉简中的“户刍”与“田刍稿” 三、余论第二编 职业、身份与阶层 居延汉简中的燧长和候长 一、燧长与候长的构成 二、燧长与候长的经济状况 三、燧长与候长的地位 秦汉时期的邮人 一、邮人的除用 二、邮人的身份、地位 三、邮人的职责 四、结论 秦汉时期的工匠 一、民间工匠 二、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 三、秦汉工匠的地位 四、结论 汉代的家赀与赀家 一、有关赀家的资料 二、汉代家产的计赀范围 三、赀家与户等 四、赀家与爵位 五、赀家与官秩 六、结论 “闾左”身份平议 一、问题所在 二、“闾左”并不表示居住方位 三、兴徭次序与谪戍次序 四、今人诸说述评 五、余论 秦汉贫民法律地位的变迁 一、秦汉对待贫民政策之异 二、儒法两家对贫民的认识 三、土地制度与贫民 四、结论 汉代官奴婢述略 ——以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为中心 一、汉代官奴婢之廪食标准 二、汉代的官奴婢与公田经营 三、结论第三编 基层行政制度 东海郡吏员构成与两汉文吏 ——以尹湾汉简为中心 一、吏员的秩次构成 二、各级官吏升迁原因 三、少吏与两汉文吏 四、余论 简牍所见汉代考绩制度探讨 一、考绩项目 二、考绩的时间与方式 三、政绩的评定 四、余论 附录有关“得算”、“负算”简牍一览 汉代的都官与离官 一、都官的性质 二、离官蠡测 三、关于张家山汉简一条简文的注释 四、结论 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 一、简文所反映的秦代邮驿运行机制 二、秦汉邮驿制度关系蠡测 三、结论第四编 法律与社会 秦律的立法精神浅析 ——从“公室告”与“家罪”说起 一、对秦简有关资料的解读 二、张家山汉简及唐律的佐证 三、秦律之立法精神 四、结论 汉代的循吏与酷吏 一、循吏与执法 二、酷吏与执法 三、酷吏与法家思想 四、结论 “无任”与“五任” ——汉代邻里担保制度举隅 《月令》对汉代法律的影响 ——以悬泉置壁书为中心 一、《四时月令五十条》与《月令》的关系 二、《月令》对汉代法律的影响 三、汉代以前的《月令》 四、结论 附录《四时月令五十条》与《月令》之比较第五编 简牍杂考 “史书”本义考 张家山汉简中的“卿” 一、汉简所见卿爵与二十等爵的关系 二、传世文献中所提到的卿爵 “县令”确为秦制 ——读里耶秦简札记 “参食”考辨 一、睡虎地秦简中的“参食” 二、张家山汉简中的“参食”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秦名田制蠡测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在秦国实行名田制,然而,对于这一制度在秦国和秦朝的具体情况,我们所知尚少。龙岗秦简尤其是张家山汉简中有大量秦汉时期名田制的资料,对我们进一步认识秦名田制非常重要,并有助于我们对井田制与名田制的关系有更多的了解。本文拟在这方面做一尝试。 一、春秋时期井田制的嬗变 秦国的名田制脱胎于井田制,名田制与井田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讨论名田制之前,有必要了解井田制在春秋时期经历了哪些变化。 如所周知,井田制既是与农业生产排水和灌溉密切相关的一种土地疆理制度,也是建立在农村公社或家族公社基础上的授田制,它把各级贵族的“禄”和公社农民(庶人)的赋税徭役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把井田作为禄田赏赐给公、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井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为“公田”和“私田”,私田被分授给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中一家一户的庶人,作为他们的份地,而庶人则无偿地代耕公田,提供劳役地租。据《国语•鲁语下》记载: 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女不闻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 孔子所说的先王之制,应当属于井田制下的赋税徭役制度。“籍田以力”,即借助庶人的力量来耕种公田,这是庶人向国家及各级贵族提供剩余劳动的主要方式。“赋里以人”、“任力以夫”分别指庶人还要承担一定量的军赋和劳役。“赋里以入”的情况见于《司马法》: 方里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出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句,甸乃有马四匹,牛十二头,是为革车一乘。 “季康子欲以田赋”,此事发生在鲁哀公十一年(公元前484年),《左传》中也有记载,杜预注曰: 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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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与秦汉社会》考察了秦汉时期名田制的源流、兴衰及其历史影响,厘清了户赋与刍稿税的含义。《简牍与秦汉社会》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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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所研究的问题全面而深入,值得仔细阅读!


作者不避讳对于文章的修改,不怕放了几年才出版,这正是历史学者的自信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所在。


研究秦汉史必读,于老师运用简牍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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