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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

何家弘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5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

何家弘  

页数:

337  

字数:

272  

内容概要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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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序一
序二(代)
序三(代)
日中司法改革的比较研讨——“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
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兼谈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
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构想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统一司法考试后律师继续教育的课题和任务
关于法曹的培养
判事供给源的多样化、多元化
对中国司法改革的一点思索
论民事司法改革的宪法理念
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考者的观察与反思
后记
等等

章节摘录

书摘 书 摘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 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者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获得了准人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二)考试的次数和科目 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行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2002年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校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尽量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接。要为司法部门、律师行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人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三)报名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评序 一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确立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目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全国法律界、实务界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2001年岁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老朋友、日本立命馆大学名誉教授烟中和夫先生访问人大法学院,共同商议联合举办“中日司法改革研讨会”。我认为,在新世纪之初,中日两国都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尽管两国的国情、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司法改革的内容也不一样,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两国法律界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必将有所裨益;而且2002年恰逢中日建交三十周年,两国法律家相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讨,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双方一致同意在2002年6月举办这次学术研讨会。随后,中方由本书的两位主编何家弘教授、胡锦光教授担任研讨会负责人, 日方由烟中和夫教授担任总协调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准备工作。 2002年6月8日至9日,“中日司法改革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楼会议厅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等法律实务界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等。100余位法学家,与来自日本3-面的学者和律师一起。对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议题展开了广泛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致开幕辞9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程天权教授、日方代表团团长、日本国际法学家协会副会长石川元也先生、中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原司长刘一杰先生在开幕式上讲话。烟中和夫先生在闭幕式上对本次会议的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 可以说,本次研讨会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一系列国际交流与合作基础上召开的又一次重要学术会议。1998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主办了“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中美法学教育的未来”学术研讨会(1998年6月)、“中国——欧洲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欧洲一体化与中欧法学教育合作”学术研讨会(2000年6月)、特别是2000年12月在北京庄严的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的“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庆祝大会”,是中国、法学教育走向世界的三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法学教育盛会,不仅仅表明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已为世界各国所肯定,而且架起了东西方法学教育交流合作的桥梁。“中日司法改革研讨会”是在这样的国际交流背景下召开的又一次重要学术会议,是中日两国法学交流和合作的新发展,对巩固和深化两国法学教育的友好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今年恰逢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三十周年,两国都举办了盛大的庆祝活动,在这样的氛围下,中日两国的法学家共同举办这样的学术研讨会,其意义远远超出单纯学术探讨的范围.滴水成河,我相信,通过中日法学家的点滴努力,必将汇成中日友好的滔滔长河。在本次研讨会论文集即将付梓之际,有所感怀,援笔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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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于对中国法律史有一定了解的人看,当然,对于法律要有一定的认识。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借鉴日本,甚至法律二字就是学习了日本的用法。而司法改革也是当前中国需要长期面对的一个问题。不过本书内容并不理论,比较个人化,从标题也可以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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