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
2008-4
中国检察出版社
孙国祥
260
《新类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主线,站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上,结合受贿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相关判例,对《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作了理论与实践的诠释,特别是具体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了重点阐述,并就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立法进行了思考和分析。
孙国祥,1986年分别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序 言第一章 《意见》制定的背景、意义、性质和适用原则一、《意见》制定的背景(一)反腐败的逐步探人(二)应对贿赂犯罪的新形式(三)解决实务中执法尺度的偏差(四)党纪和国法的衔接二、《意见》出台的意义(一)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一)严密了刑事法网(三)统一执法尺度(四)一定程度体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三、《意见》的法律性质(一)《意见》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二)《意见》是否属于越权解释(三)《意见》的溯及力四、适用《意见》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意见》对受贿犯罪整体上贯彻厂从严惩处的精神(二)严中有宽、宽以济严也足《意见》的重要精神(三)实施“两高”《意见》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第二章 适用《意见》与受贿罪的共同要件—、适用《意见》与受贿罪本质的把握二、受贿罪主体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柑革(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贝(五)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六)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能否认定为受贿(七)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的主体性质(八)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土体性质三、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和认定(一)利用职务之便的立法沿革(二)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二)利用职务之便的形式(四)利用职务之便的内容四、为请托人谋利益的司法认定(—)为他人谋利益是否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一)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要件性质(三)为他人谋利益的认定五、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及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