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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06-01  

出版社:

工商出版社  

作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页数:

761  

内容概要

  《2005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内容包括了2005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汇编所收集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依据,也是企业经营者从事合法经营和经营者、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书籍目录

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一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日日起施行7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8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9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四、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节设立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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