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研究(第三辑)
2008-4
何勤华、 王立民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8-04出版)
何勤华,王立民 编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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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学科相比,法律史研究领域既冷清,又寂寞,其人也稀,其言也寡。这不仅是中国法学界的现状,也是世界各国的大体情况。但是,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又不能缺乏对自己历史的研究,因为历史是我们今天继续前行的借鉴。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忘却自己的过去,不能不时常回蓦那些令人曾为之激动的法律事件、法律人物和法律作品,也不能摆脱用历史上法制兴衰之得失来评判现实生活中法律运作实践的习惯。因此,对法律史感兴趣的人不会绝迹,对法律史的研究也不会因市场经济的不断成长而停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该学科的发展历史已不短。它既有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创时期研究的底子(徐轶民、王召棠、李昌道、叶孝信等一批探索者),又有八十年代迎来学科重振雄风时期的中坚(1981年获准招收硕士研究生,陈鹏生、钱元凯教授又于此时加盟该学科)。九十年代以后,该学科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又开始成长,并出版了不少有分量、有影响的作品。
《法律史研究(第3辑)》继承前两辑的风格,全书仍分为“中国法律史研究”、“外国法律史研究”、“法学著作选评”及“资料库”四部分。其中,“中国法律史研究专题”刊发中国法制史以及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专业论文,还原法律的历史,评析历史的法律,探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模式和特征;“外国法律史研究专题”刊发以外国法制史及西方法律思想史为主题的专业论文,以中国的视角看世界,以世界的视角看中国,展现世界其他法系的特色与魅力。
何勤华,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现为(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王立民,男,1950年生,浙江宁波市人。现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8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法律系主任。1979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教系哲学研究班(试点)。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获史学博士学位。
序[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研究论中国古代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清代州县刑事诉讼程序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地方刑案考察——以1928-1937年上海档案馆百例刑案为文本[外国法律史研究]西方自然法观念演变的规律论美国殖民地时期对英国普通法制度的继受俄罗斯民法法典化进程略论——兼谈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借鉴[书评及其他]民法的现代化改革思维:人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评《民法与社会主义》孟子法律思想批判关于近代中国“犯罪论体系”学说的研究[资料库]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的法律史论文目录(三)(2000-2005)
尽管清代统治者要求州县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查明案情,不得冤枉无辜;必须全力以赴缉捕盗贼,不得滥请展限;各地官府要通力合作,协同缉捕跨境盗贼,不得假借别处所获盗贼伪为本案盗首等等。但是,就州县官来说,办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指导原则就是将一起案件办成信案,只有这样才不会遭致各级上司的驳诘不已。因此,各地州县官受理刑事案件后,首先是到尸体现场勘察,以获得必要的线索。然后就要对一干人犯包括乡邻地保进行讯问,为了获得必要的案件事实,州县官不惜对干连人犯动用刑讯,而这是国家法律允许的。但是,在清代,州县官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技术极其有限,这就决定了州县官所能获得的案件事实很难是客观真实的。为了减少来自上司的驳诘,州县官必须在其刑名幕友的帮助下对所获得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减,根据自己认为应当拟定的罪名来裁减案件事实,也就是所谓移情就案。因此,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能否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在呈报给上级的“招解详”内,将案件发生的经过,相关人犯的情况以及有关证据根据“情形要合”的原则叙述得让上司发现不了破绽,因为案件上报到上级后,如果从“招解详”内发现不了疑点的话,上司就只能根据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法律审而已。而清代法律是严禁州县官事后删改口供,所以州县官在每一份口供的撰写上可谓费尽心思。
《法律史研究(第3辑)》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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