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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的变革

龚向前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

龚向前  

页数:

34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论证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变革的必要性、法理基础及其有效机制。通过对比欧美国家的规制模式与法律经验,研究了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能源法如何通过“成本一收益”途径实现相应的制度变革,并提出我国能源法的构建思路。 第一章主要说明气候变化、能源和能源法的基本概念及互动关系,特别阐明了能源问题在气候保护上的关键性。 第二章认为,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气候变化国际法不断发展,并具有深刻的能源内涵;从缔约进程、履约机制与国内实施要求来看,气候变化国际法都体现了“成本一收益”因素。 第三章多角度阐述了能源法变革的法理问题。随着生态伦理的勃兴,各国能源法逐步转向确立以“可持续能源”为目标;能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应是能源法变革的主线,但应寻求“成本一收益”途径,同时避免经济理性的局限;“可持续能源法”的构建离不开财产权、排污权和环境权的确立、扩展与协调。 第四章集中论述了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变革的最重要方面——能源效率。通过对以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为代表的“命令一控制”模式,及以能源公用事业需求侧管理为典型的“成本一收益”模式的分析,总结了促进能源效率的基本制度与法律经验,并提出中国的应有法律对策。 第五章重点探讨了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变革的另一重要领域——可再生能源。通过评析欧美各国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同模式的法律政策,尤其是比较固定电价制与配额制的成败得失,提出了综合“命令一控制”型与“成本一收益”型手段的思路,并探讨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设计和实施。 第六章以加拿大的“精明规制”与“自愿承诺”模式和德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为例,对能源生产碳减排的法律机制进行了评述,提出了我国能源生产碳排放规制的基本思路与制度。 第七章总结全文,简述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构建“可持续能源法”的论点。

作者简介

  龚向前,副教授。  学习经历:  1998年,武汉大学获硕士学位并留校工作多年;  2002年,武汉大学获博士学位;  2005年,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后;  2007年入选北京理工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  研究方向:  能源环境与公共健康领域的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  主讲课程:  《国际环境法》、《国际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学》  社会兼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常务理事  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研究会理事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意义与研究目标 一、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三、研究目标 第二节 气候变化及其影响 一、气候变化的事实 二、能源与气候变化 三、气候变化的后果 四、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 第三节 能源与能源问题 一、能源的相关概念 二、能源与人类发展 三、中国的能源问题 第四节 能源法 一、能源法的概念 二、能源法的变革 三、我国能源法律体系概况第二章 气候变化国际法与能源 第一节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 一、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与博弈 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三、《京都议定书》 四、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前景与中国 第二节 气候变化国际法上的“成本—收益”问题 一、缔约谈判中的“成本一收益”争论 二、履约机制上的“成本~收益”分析 三、国内实施上的“成本一收益”要求 四、“成本一收益”分析的程序价值第三章 迈向可持续能源:能源法变革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 生态伦理与能源法目的之转变 一、传统自然观及其在能源法中的体现 二、生态伦理兴起与“可持续能源”之法律目的 三、“可持续能源”法律目的之内涵 第二节 可持续能源的法和经济学分析 一、“外部成本内部化”与能源法律和规制 二、能源法律和规制的“成本一收益”方法 三、能源法经济理性的局限与出路 第三节 可持续能源权利范式的补充解读 一、财产权的激励与限制 二、财产权的扩展:排污权 三、环境权及其实现 四、权利的冲突与协调第四章 能源效率的法律促进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能源效率法律政策的“命令一控制”模式 ——以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为例 一、 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的概念与类型 二、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的法律性质 三、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的合理化 第三节 能源效率法律政策的“成本一收益”模式 ——以美国公用事业需求侧管理为例 一、能源公用事业需求侧管理的法律背景及效果 二、公用事业实施需求侧管理的基本要素 三、能源市场化对公用事业需求侧管理的挑战 第四节 我国能源效率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一、我国提高能源效率的紧迫性 二、“命令一控制”型法律措施的完善与激励 三、“成本一收益”型法律机制的障碍与对策 四、关于促进我国能源效率的法律对策之总体思考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推动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制 ——美国一般性政策与德州的法律经验 一、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一般性法律政策 二、得克萨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法律经验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启示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德国“强制入网法”与欧盟的立法选择 一、“固定电价制”与德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立法 二、可再毕能源与第2001/77/EC号欧共体指令 三、模式之争与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经验 第四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之探讨 一、对可再生能源地位的再认识 二、可再生能源法若干制度设计的再探讨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的再思考第六章 能源生产碳排放的法律控制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碳排放的“精明规制”与“自愿承诺”模式——加拿大的法律经验 一、能源环境的“精明规制” 二、“自愿挑战与登记”的实施及效果 三、碳减排措施的强化 第三节 碳排放许可交易制席——德国的法律经验 一、环境立法与气候保护 二、排污交易体系的法律安排 三、碳排放许可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四节 我国能源生产的碳排放及其法律规制 一、我国能源生产的碳排放及初步规制 二、我国能源生产碳排放的应有规制思路 三、我国能源产业的自愿减排协议 四、我国能源产业的碳排放交易第七章 结语:迈 向可持续能源法附录一: 主要参考文献附录二: 国际能源立法与文件摘译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意义与研究目标  一、研究意义  2003年10月,美国国防部曾向布什总统递交了一份“秘密”报告。报告警告说:今后二十年,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构成的威胁要胜过恐怖主义,届时,因气候变暖、全球海平面升高,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和资源将锐减,并因此引发大规模的骚乱、冲突甚至核战争,成百上千万人将在战争和自然灾害中死亡。气候变化无疑是当今最值得国际社会关注的领域之一,其对世界政治、经济与法律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气候变化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能源问题的关注。诚然,离开了能源,现代文明发展便成了无源之水;但能源开发利用引发的环境与社会问题又触目惊心。因此,探讨如何通过能源法的变革来减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特别是,21世纪初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的关键时刻。既面临巨大的机遇,也承受着高度的风险。能源在资源配置、经济增长方式、政府管理机制与自然生态体系等各方面都起到关键作用。一种好的能源法律制度将有助于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对我国能源法变革与构建的应有理念与制度设计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有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社会。这也是本文的现实意义所在。  由于涉及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外部性”问题,所以,本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环境法重述了能源法,有助于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丰富和发展。长期以来,能源法被归入公共行政法或经济法的范畴,其重点是确保经济发展需要的能源供应,而很少让其接受生态评价,所以,能源法研究也集中在能源资源的所有权、生产、运输和销售的管理制度等问题上,而很少探讨如何控制浪费性利用或管理其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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