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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第3卷)

朱腾 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朱腾 著  

页数:

262  

Tag标签:

无  

前言

  揆情、明理、原法乃法律人之本务。《原法》于斯问世,其志趣明鉴,自不待言。  斯世乃表达时代,几乎人人喜重表达,然其层叠累加。亦成灾难。君不见当今世界凡一孔之隙皆有言语文字横入,轰轰然迫人心绪、逼人魂魄。是故,欲撩开文字瘴幕,望江天色空、鱼游清溪几成断念。毋庸讳言,《原法》亦属表达载体及形式,参与其间,是非之辨势所难免。尽管如此,愿其不露横目、不伤人身、不失风雅、不乏善端,一心原法,勤谨为学。  法之学问,于我国行之有年,潮起潮落,声沸声歇,流经此时,但却不知风从何起,涌至何归。先进者动辄万言鸿篇、纵横捭阖,欲刺破青天、呐喊盖世,莘莘学子则默然凝视,无所适从,或静观其变。民生法治实属国之大端,人人于此生息,概莫能外。法学者使命尤重,三立之责担当不辞。然何为法学圭臬之点、视域之线,尚须同志沉潜相问、用力毕功寻求。  大道之物,不为人造,不为人使,自然而生,婷然而长,静如芝兰,动若细波。《原法》虽不离人为、不弃人携,但若编辑者有此心境,则渐成气象或许可期。

内容概要

  《银河法律系列之原法(第3卷)》讲述原法之道,朱腾主编,内有注解,易懂。《银河法律系列之原法(第3卷)》是《银河法律系列》之《原法(第3卷)》,书中具体收录了《清代地方司法的行政背景》、《清末修订法律馆修律活动的技术性考察及其得失》、《论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划分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影响》、《不能犯危险性判断问题论争:兼论刑法研究方法之选择》等文章。

书籍目录

主题研讨:新史学与法律史学研究清代地方司法的行政背景/1宋代以后的民间秩序与民事审判——兼论引入社会史研究方法的重要性/20清末修订法律馆修律活动的技术性考察及其得失/4020世纪初西方“新史学”理论的引进及其影响/71论兰克史学的形象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维度/84法学研究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及其四次对话/104论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划分对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的影响/143论洛克的君主观——兼论17世纪晚期的英国政治文化/154不能犯危险性判断问题论争——兼论刑法研究方法之选择/170职务犯罪证据中认知方式的困境与解决/185法大讲堂聚焦《破产法》的修改/203书评、札记傲慢与偏见——minzhu视野中的美国宪法/232闲话法律制度的具体象征性/249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基础于政府角色的分析/254

章节摘录

  在黄姓的族谱中保存着大量契约,其中很多都写着买主为“黄公祠”,这是以宗族名义买人的湖产,由全体族人以房份为单位共同出资。例如,光绪四年,族中为开沟兴垸集资,令族人取赎先年所质之田,为此各房公立合同书,其中提到“凭祖宗拈阄受分每亩田出赎价九百九十七个大钱”。如果某房“支吾迟延过期不交”,则“听族人发卖别股年限”。此外,还有一些契约的买主为“黄四公”,根据谱中另有“黄十公”的说法,这应该是四房的代称。因此,湖产应当是以四房的名义买人的,由四房的全体族人共同出资。湖产是按房份划分的,分到各房名下的湖叫做“私湖”。但是,所谓“私”并不意味着有权私自处分。光绪十一年黄张争讼,张兴启与黄述聪系儿女姻亲,“许伊钱文,嘱认湖与张姓有分。伊因公业,不敢私允”。可见,湖产系由族人分别管理、受益,但无权私自处分。  郑振满在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研究中指出,土改在那里难以进行是因为有些宗族的族产比例高达百分之六十,无法区别公私。而叼汊黄氏更给了我们一个极端的例子,在某种程度上,它的全部湖产都是公产。黄姓湖产的“公有”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族内财产的集中,族人虽有可能发生经济水平的升降,但是各房一般都能够维持自己名下的湖产。也正因如此,族内十个房份的格局得以长期存在,这是黄氏宗族势力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黄氏族谱中现存买人湖分的契约12份:买方以黄公祠名义出现的6份,黄四公4份,个人2份。从时间分布来看,个人名义的契约分别为崇祯十年、嘉庆十三年,黄公祠、黄四公名义的契约均为同治、光绪年间。同样的规律也反映在汉川《王氏宗谱》与《童氏宗谱》所保存的契约中。至清代后期,汉川契约中的买方以宗族名义出现已成为普遍现象,有的契约中甚至卖方也以宗族名义出现。可以说,汉川土地的集中与宗族的发展成为两种同时存在且不可分割的现象,二者紧密结合,逐渐形成土地所有者和宗族合二为一的局面。  宗族组织的发展带出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宗族内部存在多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财产,绝大部分学者都认识到归属于个人的情况极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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