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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王利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07出版)
出版时间:

2008-7  

出版社:

王利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07出版)  

内容概要

《判解研究(2008年第3辑)(总第41辑)》从南京的“飞行员跑槽案”到北京的“宋庄画家李玉兰案”,让我们看到了学界对于热点案件的反应速度之快已大大超乎以往。以活生生和案例告诉我们,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及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由,远不能止于一个宪法条文的添加和一部法律的通过。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一九六〇年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王利明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新华社顾问。

书籍目录

专论隐私权的新发展(下)法官论坛举证妨碍规则的实践及问题解决判例评析“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析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评析——基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公民财产权保障如何成为可能——以禁止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住房为切入点的宪法学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时的证明责任知识产权上“确认不侵权纠纷”若干问题研究司法解释之窗以生存权为视角:对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消费者的质疑与思考品味民法司法与医疗随想域外传真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善意Saul Litvinoff综述抗震救灾:法律人的反思与期望——“抗震救灾中的诸种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物权法视野下的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与法律适用——虚拟财产与物权法专题研讨会综述编辑后语

章节摘录

案例3:甲乙双方因合伙产生纠纷,甲主张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要求按比例分配利润。乙则辩称甲只是其聘请的职工。诉讼中甲提出乙持有库存产品清点表,该表是双方共同清点并签名的,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乙拒不提供库存产品清点表。案例4:甲、乙双方因履行定作合同而产生纠纷,甲要求乙支付报酬,乙则辩称未收到定作物。甲提供了定作合同及第三人丙签名的收货单(收货单上没有乙公司的盖章),并提出乙持有丙的人事档案,要求其出示所有人事档案,以证明丙为乙的职工。乙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人事档案,但提供了一年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以及人事关系转移的证明文件。上述两案中,若依严格规则主义,则因乙存在“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应推定甲的主张为成立。但探究法律之意旨,举证妨碍规则的立法意图在于诉争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对妨碍者的诉讼利益予以削减。案例三中库存清单即使有甲、乙双方的签名,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与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乙拒不提供库存清单并足以导致合伙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案例四中乙虽拒不提供人事档案,但其提供了其它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未导致诉争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不宜推定甲的主张成立。困境表征三:负举证责任者为妨碍行为导致司法有法难依在妨碍行为的主体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主体规定为“一方当事人”,而未进一步限定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该规定导致的司法实践困境是:当“一方当事人”为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实施举证妨碍行为时,依规则的文义解释可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这显然与举证规则之常理相悖。因为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所持证据,仅会遭受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但并不能以此推定对方主张成立。案例5:甲将其自有房屋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价格为45万元,签订合同后乙支付了40万元,甲向乙出具收据一张。事后,乙向甲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要求甲交付房屋。甲则主张乙尚有10万元未付,并要求乙出示收据。乙承认其持有甲出具的收据一张,但认为收据记载的款项是45万元,并拒不出示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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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2008年第3辑)(总第41辑)》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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