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
2009-4
人民法院出版社
朱慈蕴
381
无
三十年前,不论是称作“公司法人格否认”,还是称作“揭开公司面纱”,或者称作“直索原则”,对中国商法学者都是陌生的。十多年前,人们开始对其研究。1998年,中国出版了第一部研究“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专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该书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一般理念、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一般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和社会责任的特殊问题,以及我国借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可能与展望进行了研究。该书出版后曾获多项省部级奖+受到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充分肯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它毕竟是在中国正式引入这一制度之前的研究成果,无法对公司法人格在中国的实践进行充分讨论。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国外通过判例创造的这一规则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然而,使这一规则从纸面跃入实践还需要一个过程。就实质而言,这一过程是一个使“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应中国国情,同时,也使我国实践特别是司法审判实践适应这一规则,即两者互动的过程。无疑,这一领域现在理论研究的任务不同以前,它应是缩短上述互动的过程,实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和实践的良性活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是作者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调研课题《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调研》的一个研究成果,对完成上述任务是有针对性的,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该书所表现的成果不同于其他同类内容的成果,它不仅注意文献的整理、综述,并从中探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它更注意把握“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中国的实践现状和趋势,即在对公司法实施、审判实践和法官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见解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从而取得成果。作者在该书中关于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和公司形骸化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影响的研究是有的放矢的。其中,关于资本显著不足不能笼统地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唯一依据的判断,关于人格混同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普遍适用的情形,关于公司在过度控制情形下的适用标准,以及股东行为造成公司人格形骸化并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揭开公司面纱的主张,都是很有价值的。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引入中国之后,举证责任是司法审判中不可回避的难题。根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除该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格否认情形举证责任倒置外,均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发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债权人举证。然而,债权人如何调.取证据和应证明到何种程度,是不容易把握的。对此,本书作者提出的降低调取证据成本和仅限于必须证明事项的主张对审判实践是有益的。 当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最大的特点是它有很强的问题意识,立足于解决调研中提出的问题。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人们形成了对公司法人格否认采取“积极引入,慎重适用”的共识。“积极引入”已经在《公司法》修订中解决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慎重适用”?无疑,“慎重适用”绝不是“谨小慎微”,而是如该书论述中那样,妥当地解决适用中的问题。从美国在判例创设“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开始,它就具有在个案中解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点,个案考察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一个传统。显然,它也应是“慎重适用”的应有之意。还应该强调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旨在解决债权人利益受损时的救济问题,虽然债权人的范围很宽,诸如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侵权之债的债权人、劳动债权的债权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等,但不宜将其范围扩大到公司和股东,公司和股东受到滥用权利的股东侵害应适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最大的特点是它有很强的问题意识,立足于解决调研中提出的问题。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人们形成了对公司法人格否认采取“积极引入,慎重适用”的共识。“积极引入”已经在《公司法》修订中解决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慎重适用”?无疑,“慎重适用”绝不是“谨小慎微”,而是如该书论述中那样,妥当地解决适用中的问题。从美国在判例创设“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开始,它就具有在个案中解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点,个案考察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一个传统。
第一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展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中国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发展三、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格理论的发展第二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传统适用范围二、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于一人公司的场合三、公司法人否认的扩张适用场合第三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二、行为要件三、后果要件四、公司法人格否认构成要件的三个特点第四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标准——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一、资本显著不足之概念分析二、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三、资本显著不足的实际适用第五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标准——人格混同情形下一、人格混同的相关理论二、人格混同的情形三、混同的程度四、小结第六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标准——过度控制情形下一、过度控制相关理论二、调研情况三、小结第七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标准——公司形骸化情形下一、国内外理论二、国内调研情况三、小结第八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中证据规则的设计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证据规则适用的两大难题二、原告调取证据难的解决方案三、证明标准界定难的解决方案第九章 股东与公司连带责任的界定一、调研中法官提出的观点与实践中的做法二、学术界的观点三、公司法人格否认下股东责任性质的探讨第十章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若干程序问题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三、法院可否依职权否认公司人格第十一章 关于审理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与说明)附录一:国内案例案例1:上海大闵机械设备厂诉上海东创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等代销合同纠纷案案例2:广州会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广州市昊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泛亚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4:安徽氯碱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高森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胡筱燕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5:南京利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案例6:南京熊猫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江苏天创通讯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马志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7:厦门市电力投资发展总公司与厦门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谢得财、厦门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案案例8:常州凯瑞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骏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仁舜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9:何革伟合同诈骗案案例1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卜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与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例11:君怡公司与吴大华、元君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案例12:常州市武进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绿洲拆船有限公司、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泰兴拆船分厂、泰州市伟业拆船轧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13:边春华、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借款案例14:麦科特纺织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案例15: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营业部诉厦门市人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等机票销售代理协议欠款案附录二:国外案例案例1:Berkey v.Third Avenue Railway Company案例2:Walkovszky v.Carlton案例3:Automotriz Del de California v.Resnick案例4:Anderson v.Abbott案例5:Consumer’S Co-op of Ealworth County v.Olsen案例6:Irwin&Leighton,Inc v.w.M.Anderson Company,Fidelity and Deposit Company of Maryland,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ssociates案例7:Robert A.Miller;Kody Miller by RobertA.Miller;Robert Miller by Robert A。Miller; Carey Miller;Jeremiah Justin Miller by Carey Miller;Rick Miller;James Miller;Claudia Greiner;Ave Mafia Askey;Nanette Miller, v.Tony and Susan Alamo Foundation
谢得财个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谢得财作为两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未严格遵循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分离、关联公司之间财产独立原则,以致谢得财与两公司之间、两公司相互之间人格及财产均发生混同。喜洋洋公司现对电力公司负有到期债务无法偿还,作为善意相对人的电力公司亦已举证证实因存在混同的情形,以致喜洋洋公司徒具空壳,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谢得财作为两公司的控制股东,利用人格及财产混同来逃避其债务,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置的宗旨,也不符合诚信原则及公平正义之理念,作为相对人电力公司也无法区分其三者之间人格及财产,因此谢得财及其独资设立的喜洋洋公司和永昌荣公司应共同对喜洋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对谢得财及其设立的两独资公司间存在人格及财产混同的事实认定正确,但原审对此以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进行论述并据此作出判定并不恰当。首先,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含义、特征、认定标准及适用条件等目前尚未有定论,其理论也还处于学界探讨之列,未被立法和司法实践赋予其相应地位;其次,作为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司法活动必须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依据,而法人人格否认却至今未在我国法律文件中有所表述;再次,虽然我国公司立法更为强调保护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但对现实中存在的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形态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也并非无法追究、无法可依,对此《民法通则》在第一章基本原则部分已作出原则性规定,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生活的要求,因此在此情况下此类为避免成文法的制定滞后而确立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可资援用;最后,尤为关键的是本案的法律事实及特征,并不十分符合适用法人人格否定的场合。法人人格否定法理,更妥切应表述为无视或漠视法人人格存在的法理,其适用的结果,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全面、永久的否认,而是要排除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原审对此先判令被无视(否定)人格的公司承担义务,再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似与该法理不合。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是作者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调研课题《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调研》的一个研究成果,对完成上述任务是有针对性的,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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