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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

董皞 著 董皞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4出版)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董皞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4出版)  

作者:

董皞 著  

页数:

412  

前言

余尝闻:“强制执行乃品尝法律胜利之甜美果实。”然则观察当下之执行现状,法律胜利有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强制执行的道路依然充满艰辛和苦涩。法院的“执行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拷问着司法的权威与公正,考验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智慧与能力。《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一书便是对这一难题的有力回应。先说本书的研究主题,即“执行策略与方法”。以往的强制执行研究,诚如本书著者所言,主要关注执行权的配置、执行体制的构建、执行机构的设置等执行工作的基础性问题,而或多或少没有意识到研究执行策略与方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解决“执行难”问题,离不开宏观层面的体制转换和制度改良。但是,这种体制转换和制度改良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远水解不了近渴”;而且,良好的体制和制度的贯彻落实,仍有赖于良好的策略和方法。从“执行策略与方法”的抱负看,它是务实理性的,追求的是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条件限制下。

内容概要

  《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著者所言,主要关注执行权的配置、执行体制的构建、执行机构的设置等执行工作的基础性问题,而或多或少没有意识到研究执行策略与方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解决“执行难”问题,离不开宏观层面的体制转换和制度改良。但是,这种体制转换和制度改良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远水解不了近渴”;而且,良好的体制和制度的贯彻落实,仍有赖于良好的策略和方法。从“执行策略与方法”的抱负看,它是务实理性的,追求的是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条件限制下。

作者简介

董嗥,男,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广州大学副校长.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广东商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有学术专著《司法解释论》(境内外两种版本);参加编著《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学新论》、《行政法总论》、《当代中国行政法》等著作十余部。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家、省级权威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多篇。

书籍目录

概论一、执行策略与方法和执行难二、执行策略与方法研究的地位之重三、执行策略与方法的研究现状述评四、本书的研究方法第一章 执行策略与方法的探索之路第一节 对物执行之完善一、对物执行制度之建立二、对物执行制度之发展第二节 直接对人执行之禁止一、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人身之禁止二、直接执行未成年人人身之禁止第三节 间接对人执行之发展一、制裁性的间接执行措施之发展二、限制性的间接执行措施之发展第四节 执行威慑机制之探索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之旅二、地方人民法院的实践之路第二章 执行策略方法与执行理念第一节 全社会尊重债权、保护债权的理念一、尊重债权、保护债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尊重债权保护债权建设法治国家三、尊重债权保护债权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四、尊重债权保护债权建设和谐社会第二节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优质高效为债权人服务的理念一、执行工作目的的一致性二、执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三、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权属性四、当前解决执行难的迫切性第三节 正确处理若干关系妥善协调各种利益的理念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三、依法执行和维护稳定四、保护债权人债权和维护债务人生存权五、对物执行和对人执行六、说服教育和依法制裁七、依靠党委领导和人民法院自身努力解决执行难第三章 对物执行第一节 被执行人之物一、被执行人之物的概念及其特征二、被执行人财产的分类方法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的审查方法一、 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财产的判定标准二、不同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财产判定标准第三节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方法一、申报财产制度二、悬赏举报制度三、调查令制度四、审计调查制度第四节 控制性执行措施一、被执行人处分查封物的处理制度二、无益查封禁止制度三、轮候查封制度四、交换扣押制度五、实施查封时间的限制制度第五节 处分性执行措施一、拍卖制度二、变卖制度三、以物抵债制度四、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第四章 对人执行第一节 对人执行概论一、对人执行的概念和特征二、对人执行的理论依据三、建立对人执行制度的法律路径第二节 被执行之人一、被执行人的概念和特征二、被执行人的负担第三节 被执行人之确定方法一、直接确定被执行人二、扩张确定被执行人三、立法建议第四节 被执行人之查找方法一、法院查找被执行人通查令二、公安机关协助查扣被执行人第五节 被执行人之限制方法一、公开曝光二、限制高消费三、限制出境第六节 被执行人之制裁方法一、迟延履行利息(金)二、罚款、拘留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五章 执行和解第一节 执行和解概论一、执行和解概念与性质二、执行和解法理分析三、执行和解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节 执行和解立法现状与效力一、执行和解立法现状二、执行和解分类三、执行和解成立要件四、执行和解效力第三节 执行和解司法实践与方法一、执行和解实践分析二、执行和解方法第四节 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构想一、执行和解制度的司法理念二、执行和解制度立法完善第六章 协作执行第七章 联运执行第八章 执行救济

章节摘录

一、拍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民事强制执行中拍卖的性质有公法说、私法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下面对执行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阐释。1.人民法院在拍卖中的地位。拍卖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法院在拍卖中的地位也就有所不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执行机关为拍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有别于民事拍卖的制度和规则,但是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有的学者认为人民法院是拍卖中的委托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是民事委托关系,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近年来,法院执行中拍卖环节上发生的问题不少,有拍卖机构的人员携带法院委托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款潜逃;有向法院工作人员行贿;有与竞买人恶意串通压价拍卖等等。究其成因是多样的,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确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拍卖中的地位,将人民法院确定为委托人,拍卖机构为拍卖人。笔者认为,这样的设置存在以下弊端:(1)人民法院对拍卖机构难以监管。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拍卖委托,作为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拍卖活动,人民法院难以在各个环节进行监督。(2)拍卖机构有利无责。拍卖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接受委托后自然想尽一切办法获取最大利润,拍卖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往往以司法拍卖应由法院承担责任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人民法院要求拍卖机构承担责任的,须通过民事诉讼。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提出的各种执行策略、方法、措施并不是笼统的、抽象的、原则的,而是明确的,形象的、具体的.对执行工作的操作层面具有指引作用。  ——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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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提出的各种执行策略、方法、措施并不是笼统的、抽象的、原则的,而是明确的,形象的、具体的.对执行工作的操作层面具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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