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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裁判要旨与审判实务

奚晓明,王利明 著 奚晓明、 王利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04出版)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奚晓明、 王利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

奚晓明,王利明 著  

页数:

5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凝结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大专院校众多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法律,完善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对于减少民事纠纷,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以民法通则为主轴,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别法律以及大量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定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日益丰富,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之中,对侵权责任的共性问题抽象不足,无法涵盖可能出现的各种责任类型;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逐年增多,现行制度又不敷使用。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全面、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鉴此,历经多年立法审议、补充与完善的侵权责任法应时而生。侵权责任法适应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了现实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变动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主要侵权类型,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物件致人损害、网络侵权等均作了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和执法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对于责任构成、责任方式、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均作了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该法通过后,宣传和贯彻该法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任务。本社约请来自最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全面解读侵权责任法,共同编撰了这套《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丛书》。

内容概要

  《侵权责任法裁判要旨与审判实务》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凝结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大专院校众多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法律,完善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对于减少民事纠纷,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万字,曾先后参与了《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王利明,男,1960年2月出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近20篇,出版《民法新论》,《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获国家级精品课程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图书奖、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等十多个国家级、省部级重要奖项。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几乎全部重要的民商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与界定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三、《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一)合法利益的界定(二)界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的考虑因素(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类型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关系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二、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与处理(一)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二)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的处理三、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与处理(一)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四、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的适用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司法适用关系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二、侵权特别法的三种形式(一)单行的侵权特别法(二)关于具体侵权行为的其他主要单行法律(三)其他单行法律中的侵权特别条款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一)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二)新法优先于旧法第二章 侵权责任构成与审判实务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适用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二、《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与适用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界定(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四)过错推定责任四、无过错责任的认定与适用(一)无过错责任的涵义(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五)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损害事实(一)损害事实及其构成(二)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三)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四)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二——过错(一)关于过错的两种理论(二)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在我国的适用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三——因果关系(一)哲学因果关系与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二)两大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三)我国债权责任相当因果关系认定一般方法的建立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二、《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涵义三、共同侵权中“共同性”的认定(一)关于“共同性”的学说争议(二)我国法上的观点四、共同过错的认定五、教唆、帮助行为的认定(一)教唆行为(二)帮助行为六、共同侵权行为诉讼的有关问题(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吖(二)共同侵权之诉中,受害人能否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问题(三)关于内外部责任的裁判问题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司法认定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二、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界定(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二)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三)发生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加害人(四)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个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推定的因果关系(五)行为人主观上有推定的共同过错四、共同危险人的责任认定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第五节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一)无意思联络的界定(二)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三、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一)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二)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四、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一)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二)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第六节 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的司法认定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二、数侵权人对外责任的承担三、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的分配(一)责任分配原则(二)责任人的内部追偿权第三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审判实务第一节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法律适用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赔礼道歉……第四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审判实务第五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与审判实务第六章 产品责任与审判实务第七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审判实务第八章 医疗损害责任与审判实务第九章 环境污染责任与审判实务第十章 高度危险责任与审判实务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与补养实务第十二章 物件损害责任与审判实务附录

章节摘录

(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类型1.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即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虽有权利之名,但实质上是一种法益。一般人格权是为了补充具体人格权的不足,保护具体人格权无法囊括的人格利益而提出的。人格利益处于不断发展状态中,不同的社会制度以及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人格利益包含的内容总有不同,因此,一般人格权所包含的人格利益必然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一般人格权实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法益。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三个方面。人格独立指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不受他人支配、干涉和控制;人格自由包括保持人格的自由和发展人格的自由,是权利主体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并行使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人格尊严即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2.财产性法益第一,占有利益。占有对于占有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该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获得救济。但是占有受到的保护又不能对抗本权,其地位是低于本权的。从这些对占有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类似于权利又低于权利的占有就是法益。占有的性质既为法益,就可能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第二,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一种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债务,属于没有责任的债务。但是债务人一旦给付,则构成了有效清偿,债务人不得基于非债清偿而请求返还。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丧失通过公力救济强制予以实现的权利,但债务人自动清偿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享有保持力,可以保持该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债权人仅仅享有保持力,失去了法律上的保护力等其他权能,因而该债权不是一种权利。在性质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该界定为法益,即受法律间接保护的利益。因诉讼时效的经过,债权已经失去其权利地位,沦为法益。时效届满之后,如果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履行债务,由于债权人有保持力,那么自然债务便由法益上升为权利。第三,纯粹经济损失。一般认为,受侵权法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有以下几种类型:(1)反射损失,又称关联经济损失,是指某一侵害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财产或人身受到实际损失,该损失进一步引致原告经济损失。这是一种因人与人之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经济损害涟漪日益扩散而形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例如,甲故意侵害乙的人身健康,致使乙不能履行劳务,那么乙所在的用人单位遭受的就是反射损失型的纯粹经济损失。再如建筑公司等施工时,过失挖断电缆,致使附近的工厂停工不能正常营业造成损失也属于反射损失。

后记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护权利的基本法律,它的颁行对于界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救济被损害的权益均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民事主体权利意识的提高,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侵权责任法在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免责事由、责任主体等一般问题以及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各种侵权责任形态都作了具体规定,对我国成熟的司法经验作了总结,对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作了完善。为了全面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意,并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我们共同撰写了这套《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丛书》。本套丛书的作者主要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本套丛书编撰工作的,除主编、副主编之外,还有张尧、缪宇、武兴伟、谢远扬、王云娇、熊正伟、惠丽蓉、秦鑫、孑L嘉、陈清清、曹慧、吕祥、胡忠荣、陈国耀、李洪、魏华、张志章、何华、姚中山、熊华玉、胡贤华、邹玉明、韩文美、彭俊、杨书德、程早明、徐章福、徐祥侠、曾汉玲、辛介传、汪明玉、许成芳、关国、刘兴奇、吴昌杰、许家富、董光学、张桂、文绍德、陈池霞、杨秀、肖明军、胡忠芝、刘顺生、关英、付德柏、向才、陈厚才、杨新林、刘作汉、袁兆清、毛培新、刘金、郑德发、杨义坤、郭端光、胡家义、刘胡富、吴道德、李树江、石汉松、孔德全、黄恒茂、叶火、龙泽正、刘国毅、刘理、闵天科、章志明、陈修月、王明海、陶春祖、胡国贵、高中耕、孙文山、胡明才、吉明忠、蔡传海、杜英、杨月珍、金德、徐培红、刘惠秀、刘礼珍、郭齐秀、何承凤、周继珍、娄嗣玉、吴阳英、欧王庆、尹传生、丁主元、张培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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