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研究
2010-10
王利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0出版)
王利明 编
247
博鳌法学论坛在2010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上的讲话21世纪初中国民商法学研究的十年回顾与十年展望2010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会议综述司法解释之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解读法官论坛合同审批的民法效力——以外资审批为中心平衡与判定:不动产确权诉讼若干问题探析第三人与有过失及其责任承担——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的与有过失为中心法学专论论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则——以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为核心论行政审批对特定财产权利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视角判例评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人格权问题研究——兼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性生活权利”何以可能?——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视角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之界定——“淘宝网”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犯著作权案评析侵权损害赔偿中配偶责任之分析企业冠名中相关商标权问题研究——从一起商标权案例说起原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资格与不正当目的的判断——“李某诉江苏蓝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案”评析编辑后语
第四,依法决定。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时,应当说明其所依据的法律以及批准或不批准的理由。对此,有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审批机关作出不准转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的则没有作此要求,但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应要求作出的审批决定要阐述依据与理由。当事人如对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作出决定的依据就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合同的合规性审查不同于真实性审查。所谓真实性审查,是指审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合同要想产生完全的效力,意思表示必须要真实、自由,通谋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因重大误解所作的意思表示属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或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二者均属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范畴。合规性审查与真实性审查的区别在于:一方面,审查内容不同。在合规性审查场合,审查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违反了公法的规定,体现的是公法对私法的干预和控制,跨越公法与私法两大领域。而真实性审查则针对的是意思表示自身的品质,审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仍在私法的界限之内。另一方面,效力不同。在合规性审查场合,审批机关通过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进而影响合同的效力批准的,合同有效;不批准的,合同不生效,决定合同效力的是从事批准行为的公权力机关。但在真实性审查场合,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其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与否决定合同的效力,因此,仍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审批之所以不及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一方面是出于维护意思自治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允许公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审批而审查意思表示自身的真实性,则意思自治将完全被公权力侵蚀,当事人将无任何自由与权利可言。另一方面,则是源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考虑。审批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使当然须遵循“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不得毫无节制地侵入私法领域。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只能由表意人自身来判断,任何第三人包括审批机关都不可能进行此种判断。
《判解研究(2010年第2辑)(总第52辑)》:博鳌法学论坛在2010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上的讲话21世纪初中国民商法学研究的十年回顾与十年展望司法解释之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