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导读与释义
2010-3
李飞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0-03出版)
李飞 编
252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审议讨论的基础上,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部分修改。这次选举法修改,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对选举法其他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按照“三个平等”的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完善选举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审议讨论的基础上,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部分修改。 这次选举法修改,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对选举法其他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按照“三个平等”的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完善选举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编 选举法修改导读一、选举、选举制度与选举法二、建国以来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四、充分发扬民主贯彻于选举法修改的全过程五、选举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六、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七、选举法修改的其他主要内容八、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第二编 选举法条 文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第二条 [选举方式]第三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一人一票原则]第五条 [解放军选举办法]第六条 [人大代表的广泛性]第七条 [选举经费]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八条 [选举的主持]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职责和工作要求]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具体名额的确定]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变动]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和名额]第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 [聚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第十九条 [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第二十条 [散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第二十二条 [选举文件的民族文字]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 [选区划分的原则]第二十五条 [各选区应大体相等]第七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 [选民资格的确认]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的公布]第二十八条 [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处理]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推荐]第三十条 [差额选举]第三十一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第三十二条 [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广泛性]第三十三条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九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保障]第三十五条 [领取选票]第三十六条 [选民投票场所]第三十七条 [间接选举的投票主持]第三十八条 [投票方法和代写选票]第三十九条 [填写选票]第四十条 [委托投票]第四十一条 [核算选票]第四十二条 [选举结果有效和有效票]第四十三条 [当选票数]第四十四条 [选举结果公布]第四十五条 [两地代表]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四十六条 [代表接受监督]第四十七条 [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第四十八条 [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第四十九条 [罢免应无记名表决]第五十条 [通过罢免的票数]第五十一条 [被罢免代表有关职务相应撤销]第五十二条 [代表辞职]第五十三条 [代表辞职被接受有关职务相应终止]第五十四条 [代表出缺的补选]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五十六条 [对破坏选举的调查处理]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细则]第三编 选举法及相关文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3月14日)附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l0年3月8日)附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3月9日)附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3月13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这次修改选举法,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统筹考虑选举法其他内容的必要修改。选举法的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步完善。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选举法进行全面修改,必然涉及许多复杂问题,难以统一认识,必然影响到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突出重点的同时,也兼顾其他修改,最大限度地发挥修法机遇的效用,对选举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能够修改的就一并修改。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近年来,一些代表和地方相继提出,建议修改该规定,或者将该规定的有关内容并人选举法。这次修改将该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有关选举委员会的规定,纳入选举法并加以完善,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备。三是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反映的有关情况、问题和修改意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修改中分别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一是选举法实施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条件成熟、认识一致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如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身份和简历等基本情况、规范投票选举的组织程序等;二是一些政策、工作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印发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文件;加强和改进选举工作来解决,如界定代表构成和代表身份,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等;三是有些实施中的问题,可先由地方根据选举法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也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如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在工作地参加选举、完善选举办法等。此外,涉及代表法、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一些问题,在下一步修改代表法、地方组织法时通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导读与释义》是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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