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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本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本社  

页数:

19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案例管理办法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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