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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基本问题研究

单晓华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单晓华  

页数:

196  

内容概要

本书从金融诈骗罪的语义、金融诈骗罪所属的犯罪类型、金融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特征等方面论证了金融诈骗罪侵害的根本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秩序只是间接侵害的法益,并进一步论证了这一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对停止形态的区分机能和对犯罪类型的界定机能,如此等等,都是纲举目张的表现。 作者以流畅的笔法、简洁的文字、清晰的结构,从金融诈骗罪的罪质入手,厘清了金融诈骗罪的本质属性,或者说对金融诈骗罪的罪质的阐释即是本书的灵魂所在。

书籍目录

序言内容提要导言第一章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考察 一、立法沿革 二、境外立法第二章 金融诈骗罪的罪质 一、金融诈骗罪侵害的法益 二、金融诈骗罪的法益机能第三章 金融诈骗罪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要件 二、主体要件 三、主观要件第四章 金融诈骗罪的停止形态 一、既遂形态 二、未遂形态第五章 金融诈骗罪的共犯形态 一、内外勾结共犯形态 二、片面共犯形态 三、共犯的数额承担第六章 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形态 一、法规竞合 二、牵连犯第七章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反思与前瞻 一、实然立法的反思 二、应然立法的前瞻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考察  一、立法沿革  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当金融活动呈现出一定规模时,就自然产生了建立一系列金融市场秩序的需求。所以,相对于其他刑法规范的发展历史,关于规制金融领域内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出现较晚,而且其发展和完善与金融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金融诈骗罪即是如此。  (一)立法史源  我国古代始终是自然经济占居主导地位,但是自从进入阶级社会就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在从事商业和手工业。西周商业较夏商时期有显著发展,按《周礼·地官·司市》记载,当时的市场有大市、朝市、夕市三种。早晨为朝市,以商贾交易为主;午后为大市,以百姓交易为主;下午为夕市,以小贩交易为主。如果违反市场规则,要受到处罚。存在商业和手工业就证明有商品经济存在,相应的就会有金融活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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