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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税务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  

页数:

455  

字数:

383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2年版)》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12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包括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主要行政法规和部分重要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书汇编的法规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其他税收、征收管理和附录六个部分。

书籍目录

一、货物和劳务税
二、所得税
三、财产税
四、其他税收
五、征收管理
六、附录

章节摘录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第二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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