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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中心卷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 编 方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4  

出版社:

方志出版社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 编  

页数:

270  

内容概要

  《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国际法研究中心卷》是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之一,内容包括论国际法与反霸权原则、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几个法律问题、关于条约效力的几个问题等二十一篇论文,作为献给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三十周年的贺礼。

书籍目录

论国际法与反霸权原则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的义务与中国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几个法律问题钓鱼岛及其在东海划界中的地位关于条约效力的几个问题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人权法律地位的演变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补充性原则对国内立法的规范作用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国际私法中“合同自体法”概念的解析试论WTO反倾销协议的完善WTO与解释条约的规则WTO法律框架下《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的法律解释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启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全面进步民主与法制问题解放思想 面向实际 繁荣法学努力 为四个现代化服务——在全国法学规划会上的讲话 关于经济立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

章节摘录

根据上述基本要件,再来看反霸权原则是否具备了这些条件。首先,反霸权原则的内容符合当代国际关系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和建立国际法律新秩序。它既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自然发展,并使之达到新的高度,又为促进实现这些原则创造了条件。反霸权原则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样,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第二,它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包括两个超级大国的某种法律上的承认;第三,这个原则的确立经过一定法律程序,在双边和多边国际文件中反复表述,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后面这两条的发展过程,有稍加回顾的必要。20世纪6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明确宣告中国永远不谋求霸权,将反对霸权主义作为基本国策,并将反霸问题提上世界日程。到70年代初期,中国和日本谈判结束战争状态,恢复邦交正常化,中国建议在和约中写入反霸条款,但却遭到苏联的强烈反对,声称“不管什么形式,凡是写有反霸条款的条约,我们就视为敌视苏联”。这样公开干涉两个主权国家的缔约谈判,其行为本身就是蔑视国际法基本准则,不尊重别国主权的霸权行为。但是,中国终于冲破阻力,分别同日本(1972.9.29)、美国(1972.2.27)、法国(1973.9.14)、澳大利亚(1973.11.4)共同确认了反霸原则,并同墨西哥(1973.4.24)、喀麦隆(1973.4.2)、马来西亚(1974.5.31)、菲律宾(1975.6.9)、泰国(1975.7.1)、缅甸(1975.11.15)共同重申和发展了反霸原则。从保证自身不谋求霸权的不作为义务,到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作为义务,并且对霸权主义的具体表现加以阐述。这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主权国家明确表示了接受反霸权原则作为指导和调整国家关系的准则,并赋予该原则以法律上的效力和约束力。与此同时,反霸原则还在更广泛的国际范围得到确认。1973年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在阿尔及尔通过的文件中宣布反对霸权主义,拒绝任何形式的奴役和依附、干涉和压力,不管它们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军事的,概括地阐明了霸权主义的主要内容。1974年联合国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提出“不谋求霸权及势力范围”的原则,把反霸权同尊重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等原则共同作为各国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以及其他关系的准则,明确肯定了反霸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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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国际法研究中心卷》由方志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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