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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的法理

陈根发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陈根发  

页数:

244  

前言

  我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期间,陈根发博士担任该中心的秘书长。由于他曾留学日本,访学美国,有在国内外从事律师工作的经历,因此在法学研究的风格上具有了自己的特色。  本书是陈博士对宽容理论和理念的一个专门研究,它在研究的视野、方法和结论上都有一定的创新,陈博士认为,宽容思想主要起源于宗教的仁慈和仁爱学说。宽容原则的政治化和法律化进程在西方和我国有一定的差异和各自的特点,宽容原则和实践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哲学基础之上。在有的国家,宽容的法哲学只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或相对主义基础之上,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宽容的法哲学除了汲取自由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精华外,同时还应该以马克思主义的宽容思想为指导。宽容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充分的宽容。“宽容的法理”不仅与社会主义理念协调一致,而且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  本书与其说是一部法理学或法哲学问题的专著,毋宁说更是公法领域中有关宽容问题的一个探索。公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它植根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之中。作者的研究视野和方法远远超出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范畴,即不只是单纯地探讨“宽容的法理”的价值、目的、意义和方法,而且把触角伸展到了宗教、政治、文化、法律和社会现实问题的广阔层面,因此也可以说是对法理学和法哲学问题公法化、综合化的一个研究。

内容概要

本书探讨了宽容的法理、宽容的历史与学说、宽容的法哲学基础等问题,阐述了基于宽容原则的新法理学、新康德主义法学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主张,并对宽容的周边、宽容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提出了见解。 作者认为,“宽容的法理”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指某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对某些非法行为和对某种犯罪给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容忍精神;二是指形成有关免除责任、减轻责任和对某种犯罪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原则和精神。宽容正在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和法律原则,“宽容的法理”是法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思想元素之一,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充分的宽容。为了避免政治、信仰、思想、学术的不宽容和使异议人士免遭滥用国家公权力的迫害,我们有必要呼吁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监督和处罚机制,对滥用和利用公权的不宽容行为科以刑罚。这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宽容的法理”。

作者简介

陈根发,男,1964年4月生,浙江省嘉兴市人,汉族。1985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被分配到原国家核工业部干部司工作。1987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双学士班。1989年1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1年4月赴日本留学。1994年3月毕业于北海道大学研究生院,获民事法硕±学位。2004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曾在日本、美国从事律师研修工作和访学数年。曾任(司法部)华联律师事务所国际部主任,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2004年10月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副研究员。出版有《论日本法的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著作,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宽容的法理 一、宽容是什么 二、现代宽容的特点 三、宽容的成本与界限 四、宽容的法理 五、宽容与法律第二章 宽容的历史与学说 一、西方宽容思想简论 二、我国古代的宽容思想与学说 三、我国近现代的宽容思想第三章 宽容的法哲学基础 一、宽容与自由主义 二、宽容与相对主义 三、宽容与马克思主义 四、社会主义宽容思想的法哲学基础第四章 新法理学概论 一、法理与法理学 二、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新法理学的研究内容 四、新法理学的历史沿革 五、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六、新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第五章 新康德主义法学 一、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形成 二、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特征 三、施塔姆勒的“批判的法哲学” 四、拉德布鲁赫的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 五、恒藤恭的“康德和马克思共存”的法哲学 六、韦基奥的“从新康德主义到新黑格尔主义”的法哲学 七、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世界影响第六章 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方向 一、后现代主义思潮 二、后现代主义法学 三、后现代主义与中国 四、福柯的法律思想 五、罗蒂的法律思想 六、柄谷行人的法律思想 七、后现代主义法学与现代主义法学的关系 八、后现代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 第七章 宽容的周边第八章 宽容与和谐社会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宽容的法理  一、宽容是什么  宽容,在英语里叫tolerance,在法语里叫tolerance,在德语里叫toleranz,在意大利语里叫tolleranza。它源自拉丁语的tolerare,原来是“忍受或忍耐”的意思,也带有广义的“养育、承受和保护”的含义。有的哲学家和历史学家把其中的第一个意思作为他们的出发点,把容忍和宗教自由看成是非常不同的事情,强调两者之间的区别。他们把容忍看成是不超过克制和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信徒给予其他宗教以存在的许可,尽管后者被看成是下级的、错误的和有害的而不被赞成。与此相对照,这些思想家把宗教自由看成是无差别地给予所有的宗教和教派以同等自由的承认。就容忍而言,它也包括那些有权容许宗教的人,同样有拒绝或收回容忍的权力,尽管在宗教自由下没有人正当地拥有不容忍或取消这一自由的权力。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家拉斐尔(D.D.Raphael,1483-1520)曾对这一观点的本质作了如下阐释:“容忍是审慎地允许或准许一个他不喜欢的事物的实践。只有当一个人有权不准许时,他才能有目的地表示容忍,即允许或准许。”对于宽容一词的来源并非没有争议,如有学者认为,宽容(tolerance)和容忍(toleration)的词根源于拉丁语的tolerabilis,其原意是“那些能够被忍耐的事物”。在它早期的历史中,与行为的形式一样,这一表达包含有多种持久信仰(如宗教信仰)的一般概念。宽容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被看成是无休止宗教争论的合适的抉择,其概念不是被作为一种理想而是被作为一种必要的罪恶(a necessary evil)加以阐述的。在欧洲,当人们看到在宗教争论中双方均不能决定性地占据优势时,宽容就成了必要之物。这一概念同时意味着,法律是应当被服从的,因为它是正义,因此一个能够决定什么是正义的共同道德权威必须得到确立。一般说来,这一点是被假定的,即宽容能够成功地促进人们的共同生活。  ……


编辑推荐

  《宽容的法理》是从法理学和法哲学角度对宽容原则所做的一个综合研究。作者顺应法理学潮流,探讨了宽容的法理、宽容的历史与学说、宽容的法哲学基础等问题,阐述了基于宽容原则的新法理学、新康德主义法学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主张,并对宽容的周边、宽容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提出了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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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公法领域对宽容问题的一个探索,其中对宽容的历史与学说以及宽容的法哲学基础等论述很清晰


做论文用的参考书之一。不过买的时候没把目录看太仔细,拿回来一翻,发现与我的课题有些距离,不知道能派上多大用场呢。。不过书本身内容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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