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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编  

页数:

475  

前言

适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之时,《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出版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专利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国民的专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超过400万件,每年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约5000件。作为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的专属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每年都要作出数以千计的审查决定。与之相对应,人民法院每年要作出数百篇司法判决。每一篇审查决定和判决书都凝聚着审查员和审判人员的心血和智慧,通过审查员和审判人员结合具体案情的创造性劳动,生硬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和丰满,形成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公共资源,并不断有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以及审查员希望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结集出版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作为学习和工作时的重要参考资料。除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外,本选编汇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5年作出的所有审查决定,包括针对相应审查决定的司法判决,以便读者了解审查决定的法律状态并对照阅读和分析。本选编按照技术专业领域将分为8卷,共14分册:机械(上、下)、电子(上、下)、通信、医药、化学、材料(上、下)、光电(上、下)、外观设计(上、中、下)。因此,本选编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和人民法院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我们相信,本选编对专利工作者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也有利于当事人及广大公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本选编将为推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发展,促进专利代理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又快又好地实施尽微薄之力。

内容概要

本书汇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5年作出的54个化学专利复审审查决定和21个化学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及相关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和人民法院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有利于当事人及广大公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书籍目录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以二羧酸二酯为基础的带有至少二个亲水基和至少二个疏水基的两亲化合物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368号)  低发烟、低毒性阻燃聚烯烃组合物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369号)  改进型含氢抑制剂的锌铬稳定剂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416号)  杀虫基质和其制备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26号)  无溶剂油溶性减阻聚合物悬浮液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28号) 洗涤干燥机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29号)   4-氨基烷氧基-1H-苯并咪唑衍生物、它们的制备方法以及它们作为多巴胺自身受体(D2)激动剂的用途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30号)  基于1-(2-氯苯基)-4-(N-环已基-N-乙基氨基羰基)-1,4-二氢-5H-四唑-5-酮和敌稗的选择性除莠剂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68号)  烯烃的水合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69号)  液晶显示器的保护膜、具有该膜的液晶显示器及保护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81号)  表面硬度和耐刮性改进了的聚烯烃合金及其制备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90号)  氮化镓晶体的制造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831号)  用冷冻干燥方式从中药提取液中分离回收二甲基亚砜的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861号)  农业配方中使用的表面活性剂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903号) 14%百枯净可湿性粉剂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79号) 烟酸的制造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80号)  控制地老虎害虫的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60号)  在晶体带的枝状晶薄片生长期间现场扩散掺杂剂杂质的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63号)  抗组胺哌啶衍生物,其多晶形物和假同晶物的无水和水合物形式的制备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99号)  抗骨质疏松药制备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308号)  在开放或封闭空间内灭火的方法以及使用这种方法的装置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350号)  左旋丁哌卡因及其类似物的结晶方法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0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1076号 作为生物活性化合物的1,3-丙二醇衍生物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10号)  杀微生物剂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13号)  用于质谱分析核酸的方法和组合物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16号)  生态农药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20号)  杀微生物的组合物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57号)  抗溃疡药物硝酸盐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64号)  CFC12替代物致冷剂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6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1170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章节摘录

插图: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二羧酸二酯为基础的带有至少二个亲水基和至少二个疏水基的两亲化合物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368号)二、决定的理由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要求,对于一项化合物发明,其说明书中应当公开:(1)化合物确认的有关内容,应包括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结构式和/或分子式以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化合物。并且,公开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理化参数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辨认该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的区别,以及确认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确实得到了该化合物;(2)化合物制备的有关内容,包括必须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并且该方法应具体说明原料、工艺步骤和条件等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另外,化合物的制备必须有制备实施例;(3)化合物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的有关内容;因此,上述内容应记载在申请人于申请日时提交的说明书中。具体到化合物发明以通式形式来表征时,其请求保护的是通式定义的一类化合物,此类化合物由通式上各取代基所代表的基团进行各种排列组合形成的若干具体化合物组成,因此,其说明书中应当公开该通式定义的至少一个具体化合物及其实施例,具体包括:(1)化合物确认的有关内容,至少应包括具体化合物的化学名称、结构式和/或分子式以及理化参数;(2)具体化合物的制备实施例,其中应具体说明原料、工艺步骤和条件等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3)化合物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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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化学》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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