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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研究

吴声 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时间:

2007-4  

出版社:

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

吴声  

页数:

232  

内容概要

本书结合中外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从与缓刑相关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及缓刑的价值和功能等角度对缓刑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理论探讨,并在对我国缓刑适用现状及其原因实证分析,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实体法制度、程序法制度和考察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书结构合理,资料详实,观点新颖,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众所周知,缓刑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期,且广泛适用于罪行轻微的罪犯,是公认的合理而富有成效的刑罚制度。当代法制发达国家其缓刑制度立法亦比较完善,司法适用也较为普遍。相比较而言,我国缓刑制度立法起步较晚,虽有所发展但仍相对滞后,司法适用也不尽如人意。 笔者在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已20余载,担任副院长并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常务工作也近10年。在长期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所经历的许多案件常令笔者困惑:为什么有相当一部分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是经过“严打”并被予以重刑处罚过的犯罪分子?为什么这些人经过监狱的劳动改造后反而会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为什么他们会从最初的单打独行地盗窃、寻衅滋事,发展到后来有组织地结伙抢劫、绑架、杀人?为什么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刑等相对较轻、重新犯罪率低且节省司法资源的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采用?诸如此类问题常使笔者沉于思索之中。 笔者在攻读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时,有幸得到导师高铭暄教授悉心指导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各位教授的辛勤培育。系统的专业学习使笔者刑事审判的思路及视野更加开阔,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也更加密切。更为重要的是,高教授的“刑罚轻缓化”等理论令人茅塞顿开。教育刑、刑罚个别化、刑罚社会化等现代刑事法律思想让笔者对刑事司法理念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严打”,惩戒,刑罚,并不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唯一手段;预防,矫正,非刑罚措施等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笔者由此对缓刑制度,尤其是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与适用产生了浓厚兴趣。 在学习研究中,笔者欣喜地看到一些基层法院正在进行缓刑裁量程序方面的试验性探索,社区矫正制度也正在逐步推行,我国缓刑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这些新景况让笔者宽慰。与此同时,笔者又为有关法律规定滞后造成缓刑适用障碍倍感焦虑:刑法规定了缓刑制度,但有关规定满足不了司法实践的需要,程序法中亦没有任何保障性规定,强制措施、裁判程序、考察制度中很多内容规定不到位或者与缓刑的正确裁判存在冲突。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缓刑在我国不能得到很好地适用,也给国家司法资源、罪犯矫正、人权保护等方面都带来了不良影响。令人振奋的是,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历史任务提出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于2005年12月5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特别提到要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地多适用一些缓刑等非监禁刑,以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可以说,缓刑制度已经越来越为权力部门所重视。 当前,刑法理论界对缓刑制度的研究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在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理论争议和思维局限性。许多学者未能将缓刑作为包容了实体法、程序法、考察制度等内容的综合性刑事制度来进行全面的研究,缓刑制度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更系统的探讨。笔者真诚地希望拙作能引发更多专家学者和司法同仁对缓刑制度给予更多关注和更深入研究,从而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本书重点研究缓刑的法律性质、缓刑类型和缓刑适用条件等缓刑实体法制度,更在调研我国缓刑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就司法实践中所迫切需要解决的缓刑程序问题和缓刑考察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因此,笔者的研究内容并不囿于理论方面,而更多地注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探索层面上的经验总结和实证分析。为了确保信息的可信度和适用性,笔者不仅在自己工作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开展专题调研获取了大量第一手数据,而且尽可能地收集了现有公开发布的统计分析资料。   本书开篇以缓刑制度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从犯罪原因、矫正可能性、国家与罪犯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及缓刑的价值和功能等角度对缓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系统的探讨。笔者认为,犯罪的存在既是个人意志选择的结果,又是个体、自然、社会等客观方面原因所致,对待犯罪人应该针对不同的主客观原因、不同的犯罪心理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惩戒和矫正。个人意志的选择来源于犯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犯罪心理结构,要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就必须消除其犯罪心理结构。对于人身危险性小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正无疑更加科学、合理,这是缓刑制度存在的重要价值和功能。现代民主政治理论告诉我们,国家作为权力的拥有者,既对社会缺陷和犯罪人个人恶性的形成有着一定的责任,又对社会正义及秩序的维护存在着保护和恢复的责任,因此国家既有惩罚犯罪人的义务,又有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的义务。而从罪犯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来说,则罪犯既有接受国家对其惩戒的责任,也有接受国家对其犯罪心理结构进行矫正的责任,他所承担的这种责任也就是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的实质就表现为国家与犯罪人因其犯罪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

吴声,山东省聊城人。现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高级法宦、法学博士。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泰山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习,获医学学士学位。2001年8月至2003年5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研究生班学习。2003年9月至2006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高铭暄教授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国内报刊、杂志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近20篇,两次应邀出席国际刑法学大会并在会上宣读论文。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缓刑制度概论 一、缓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英关法系成文缓刑制度的出现  (二)大陆法系成文缓刑制度的出现  (三)国外缓刑制度的发展现状 二、缓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一)个体犯罪的发生原因及相应的惩戒和矫正的对策分析  (二)矫正可能性及其途径  (三)国家与罪犯之间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  (四)刑事矫正的方式与缓刑存在的价值和功能分析 三、缓刑制度的法律性质和概念  (一)刑事责任的内涵及其承担方式  (二)国内外缓刑法律性质观点述评  (三)缓刑与刑罚的本质区别  (四)缓刑与缓刑制度的概念第二章 中国缓刑制度之现实考察 一、中国缓刑制度的适用现状  (一)缓刑适用率呈上升趋势,但整体水平低  (二)缓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  (三)犯罪类型与缓刑适用关系密切  (四)缓刑犯重新犯罪率低  (五)缓刑犯的自然情况特点  (六)缓刑适用与强制措施关系密切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刑事实体法规定的非科学性导致缓刑适用水平低  (二)刑事程序法不健全限制了缓刑适用  (三)考察制度不健全限制了缓刑适用  (四)缓刑制度实体法和程序法合而为一的立法现状及其弊端第三章 中国缓刑制度之实体法完善 一、缓刑的种类  (一)世界各国缓刑种类规定的发展方向  (二)我国增加新的缓刑类型的必要性 二、缓刑适用的条件  (一)各国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立法比较  (二)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的修改与完善第四章 中国缓刑制度之程序法完善 一、确立以“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审前羁押制度  (一)从现有司法实践看取保候审措施之不足  (二)取保候审措施的不当适用给审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完善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建议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缓刑裁判程序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裁判的做法总结  (二)国际上有关缓刑裁判程序的实践和规定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缓刑裁判程序第五章 中国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一、目前的改革实践  (一)基层司法部门的改革探索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对完善缓刑考察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国外的缓刑保护观察制度的成功经验  (一)保护观察制度的历史渊源  (二)保护观察制度的模式  (三)保护观察的主体  (四)保护观察的内容 三、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一)强调缓刑官专业素质  (二)完善缓刑官的职责  (三)对缓刑犯推行社会化的“保护观察模式” 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研究现状  缓刑制度现在已经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据笔者统计,目前国内研究缓刑制度并在各类期刊、报纸、重要会议上公开发表的各类论文不少于800余篇,另有至少l8篇硕士论文,2篇博士论文和一本研究我国缓刑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的专著(不包括由左坚卫的博士论文《缓刑制度比较研究》出版的专著)。自2002年以来,有近400余篇各类论文和13篇硕士论文以及一篇博士论文发表,应该说,这些研究成果包含了缓刑制度的方方面面。从如何适用我国刑法有关缓刑实体法的规定到如何完善缓刑考察制度,从探讨缓刑实务问题到研究缓刑的价值和理论基础,从推广新的缓刑执行方法到探索合理的缓刑裁判方式,以及中外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涉及。正是这些研究成果,将我国缓刑制度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司法实务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笔者注意到,由于立法将缓刑制度仅在刑事实体法中加以规定的局限性,很多注重缓刑制度理论研究的学者并没有将缓刑制度作为一个包容了实体法、程序法、考察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性刑事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亦没有在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司法现状进行实证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因而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差甚远。而一些注重缓刑实务探讨的文章大多出自于司法实务部门,其研究方向往往注重于对缓刑适用的经验总结以及缓刑裁判和考察制度的探讨,因其理论知识的薄弱,而难以将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或改革探索加以理论深化和提高。这种研究群体和研究方向的差异直接导致了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需要的严重脱节。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索,并有感于我国缓刑制度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笔者在导师高铭暄教授的悉心指导下,最终选择缓刑制度研究作为自己的博士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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