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制度研究
2008-1
人民公安大学
闫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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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研究》试图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全景式的分析,内容涵盖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范畴、渊源流变、价值平衡、社会功能、法律性质、基本原则、结构要素、制度协调和改革完善等方面,《法院调解制度研究》主要研究领域是针对于民事纠纷的法院调解。
闫庆霞,女,山西运城人。1998年7月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7月起在暨南大学法学院任教,同年10月被评为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程序法。在《法学家》、《法学评论》、《诉讼法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序引言第一章 法院调解含义之界定第一节 我国法院调解相关制度之历史考察第二节 法院调解相关制度之比较研究第三节 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第四节 法院调解制度的功能第五节 法院调解含义界定第二章 法院调解的性质第一节 法院诉讼外调解的性质第二节 诉讼上和解的性质第三章 法院调解的原则第一节 法院调解原则概述第二节 自愿原则辩证第三节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辩证第四节 合法原则辩证第五节 公开原则辩证第四章 法院调解的结构第一节 结构(structure)概说第二节 法院调解制度的结构要素第三节 法院调解结构要素之间的互动以合意形成机制为中心第五章 法院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第一节 民事程序选择权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协调运作的基点第二节 法院调解与审判之协调第二节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之协调第四节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之协调第六章 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第一节 改革背景及探索第二节 改革的必要性第二节 现有改革方案及评析第四节 改革模式构想第七章 法院调解体系之完整构建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适用法院调解的探讨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解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 法院调解含义之界定 第一节 我国法院调解相关制度之历史考察 一、中国古代的官府调处制度 (一)解纷——一种制度的考察 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古代,调解这种解纷方式一般被称作“调处”,它与现代意义上的调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调处”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素,而并非完全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中国古代的调处形式多样,大致可以分为官府调处和民问调处两大类型。民问调处,按照主持者身份的不同,又可分为民间自行调处、乡治调处和宗族调处等几类。民间调处在性质上属于诉讼外调处,它没有法定的调处程序,调处所依据的主要是礼仪道德、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民间调处在社会生活中应用相当普遍。官府调处,是指在州县地方官的主持下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处。由于我国古代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合一的特点,州县地方官集行政职能与司法审判职能于一身,所以诉讼中调处包含在官府调处形式之中。在中国古代,大多数告到衙门(中国古代的政府兼司法机构)的案件,官吏都会尽力敦促两造(双方当事人)私了,诉讼中的调处劝和是中国古代司法官的普遍做法。 据史料记载,官府调处的历史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当时的官制中已设有“调人”之职,“调人”就是专司调处事务的官员,“调人掌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在诉讼中,司法官首先要告知被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调处,调处的程序一般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认错误,提出赔偿方案,如果该方案能为对方所接受,案件即可终结;如果方案不能为对方所接受,则表明调处不成,由司法官对案件进行判决。
《法院调解制度研究》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6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经济、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