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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论坛(第4辑)

陶鑫良 编 上海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上海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陶鑫良 编  

页数:

288  

内容概要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及其出路、驰名商标意义变迁的符号学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司法适用等。

书籍目录

专题研究学术探讨域外观察法制解读产业研究实务观察案例评析

章节摘录

一(四)知识产权权利缺失的应对在无形的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上设置独占权利,会妨碍竞争者接触该有价值的信息,也堵塞了公众充分利用有价值的思想和创意的渠道。法院赋予一种无形客体以垄断权,对社会造成的冲击远远超过法院确认某一种有形财产。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法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逐步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知识产权法比传统民法更强调维护信息自由,更强调权利限制,更强调个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维持公共领域的自由开放,保证社会成员对信息的充分接触和利用,甚至比传统社会中保障个人对有形财产的掌控更为重要。有鉴于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观念冲突,法官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找不到期待的答案时,在出现所谓的知识产权权利缺失现象时,首先应当思考法律未作规定的制度原因,而不是从应当保护的思路出发,选择适用民法的原则条款予以保护。在限制适用民法原则条款的同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部门法在各自保护领域的独占适用。各个部门法的适用领域是以其保护客体的外在形式来划分的。比如,只要某潜在的保护客体具备了作品的外在形式要件,则所有与该客体有关的利益的保护,均独占性地适用版权法。此类客体具备了成文法保护客体的形式要件,就推定为落入成文法立法者的视野,因此立法者必然要对与此类客体有关的各类利益的保护作出了政策上的取舍。所以应当维护各个部门法对各自客体的独占适用,即使知识产权法最终以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拒绝保护,法院也不能再利用民法原则条款为这些客体提供所谓的兜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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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论坛(第4辑)》是上海市高校教育高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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