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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韩龙 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08-12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

韩龙 编  

页数:

495  

前言

  经济金融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使金融业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与此相适应,金融法在推动和保障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法人才成为一项紧迫任务,而要完成这项任务,一部传道、授业、解惑的教材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关系到大批金融法人才的培养,而且关系到对金融法的科学认识及由此决定的金融法制建设。  什么是金融法?金融法的个性和特质体现在哪里?金融法应当解决哪些问题?

内容概要

本教材在建立金融法科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法科学合理的体系,对金融法律制度与问题进行由浅入深的系统阐述,力求反映金融法制建设与实践最新的重要进展,并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以便于读者领会和掌握。 本教材系统地阐述了金融法的基本理论、中央银行的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法律问题、证券法律制度、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问题、保险法律制度和信托法律制度等,同时涵盖规制监管问题与交易的法律问题,内容具体、翔实、新颖,富有启发性,适合于金融法领域内广大师生、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采用。

作者简介

韩龙,法学博士、博士后,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离岸金融、金融服务和人民币汇率等法律领域取得了独到的研究成果。
  主要代表作:独著《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独著《世贸组织与金融服务贸易》(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书籍目录

第1章 金融法基本理论 1.1 金融法的概述 1.1.1 金融法的概念 1.1.2 金融法的金融性  1.1.3 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重在规制和监管 1.2 金融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1.2.1 金融法的主体 1.2.2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1.2.3 金融法的渊源 1.3 金融法的性质 1.3.1 市场失灵与金融规制监管 1.3.2 金融业的特性与金融规制监管 1.3.3 国际和各国金融立法系规制与监管之法 1.3.4 金融法有机地包含调整交易的规范 1.4 金融规制与监管的目标 1.4.1 防范系统风险 1.4.2 保护投资者、存款人、被保险人等 1.4.3 提高效率 1.4.4 其他社会目标的追求第2章 中央银行的法律制度 2.1 中央银行概述 2.1.1 中央银行的概念 2.1.2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2.1.3 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2.1.4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 2.1.5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1.6 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2.2 货币政策及货币政策工具 2.2.1 货币政策的含义  2.2.2 货币政策的目标 2.2.3 货币政策的工具 2.2.4 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2.2.5 货币政策委员会 2.3 货币发行制度 2.3.1 货币发行的内容 2.3.2 货币发行的原则 2.3.3 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 2.3.4 人民币的发行 2.4 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 2.4.1 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职能 2.4.2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2.5 财务会计和法律责任 2.5.1 中央银行的财务会计 2.5.2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3章 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3.1 商业银行概述 3.1.1 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3.1.2 商业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3.1.3 商业银行的职能 3.2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 3.2.1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 3.2.2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3.2.3 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 3.3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 3.3.1 商业银行的设立 3.3.2 商业银行的变更  3.3.3 商业银行的接管 3.3.4 商业银行的终止 3.4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经营原则 3.4.1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3.4.2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3.5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3.5.1 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性质 3.5.2 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成立与终止 3.5.3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内容 3.5.4 商业银行错误付款的责任承担第4章 存款和贷款合同 4.1 存款的法律制度概述  4.1.1 存款的概念  4.1.2 存款法律关系概念  4.1.3 存款的法律特征  4.1.4 调整存款关系的法律规范  4.1.5 存款的分类 ……第5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6章 银行卡法律制度第7章 金融担保的法律制度第8章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制度第9章 银行监管第10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11章 证券发行制度第12章 证券交易制度第13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第14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15章 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制度第16章 保险法律制度第17章 信托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4.1防范系统风险  1.系统风险及其防范 所谓系统风险是指一家银行倒闭引起其他银行连锁倒闭,并进而扩及和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引起银行连锁倒闭的系统风险主要有以下途径:首先是银行间的相互存款。20世纪80年代中期险些倒闭的美国大陆伊利诺斯银行(continen—talIllionis Bank)(以下称大陆银行)为此提供了佐证。当时,由于许多银行通过大陆银行办理清算,所以,大陆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巨额存款,而且许多银行在大陆银行的存款超出了这些银行的资本额。这意味着,如果大陆银行倒闭,这些存款银行的资本会完全损失掉而随之倒闭。对此美国在1991年11月通过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简称FDICIA),授权美联储对参加存款保险的存款机构彼此提供的信用实行限制。但是,这种措施对银行间的清算账户适用起来十分困难,因为信用为清算功能所必需的。例如,A银行通过B银行收受电子资金1000万美元,银行收款后贷记A银行账户,这实际上相当于A银行向B银行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信用。如果双方在最终清算之前B银行倒闭,A银行将会面临巨大风险。其次,清算体系也能引发连锁倒闭。在差额结算制度下,如果一家银行对其巨额债务头寸无法清算,那么,没有得到支付的其他银行可能随之倒闭。最后,挤兑也能引起连锁倒闭。如果一家银行倒闭,其他银行存款人,特别是没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存款人会认为其存款的银行也可能倒闭,于是对遭质疑的金融机构行使债权和挤兑存款就成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选择,信心的丧失会使这些本来具有正常流动性的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处理不当,流动性困难会演变为清偿力危机,导致银行倒闭。此外,政治事件也能够引发系统风险,例如,重要金融中心受到入侵或实施外汇管制。  当市场震荡发生时,一个金融机构或金融部门的问题,通过受损失机构或部门的直接传导或因市场信心问题而致,向其他机构或其他部门扩散。这样,系统风险作为一种突如其来的风险,就会给金融系统和经济活动带来广泛的损失和影响。为了防范系统风险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各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制和监管措施,如资产限制、资本充足率标准、业务操作规则、存款保险制度、适格的准入标准、存款利率上限、流动性要求、资本金要求、对从事物质生产和提供金融之外其他服务的限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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