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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

侯一夫 黑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黑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侯一夫  

页数:

17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丛书·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现状问题与前景》通过对公民社会理论的溯源,对公民社会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狭义地讲,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广义来说,公民社会是指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丛书·中国公民社会的育:现状问题与前景》介绍了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历史背景,阐述了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要素和条件,同时指出了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制约因素,进而对我国公民社会发育的前景进行了展望,提出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积极推进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作者简介

  侯一夫,黑龙江哈尔滨人。2002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外国哲学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获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和历史唯物主义。现就职于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教学工作。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公民社会理论溯源第一节 公民社会的历史演进第二节 公民社会的基本范畴第三节 公民社会出现是历史的必然第二章 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历史与现状第一节 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历史背景第二节 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要素和条件第三节 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第四节 中国公民与公民社会第五节 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现状第三章 积极推进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第一节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节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第三节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四节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第五节 扩大我国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第六节 扶持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第七节 普及网络促进公民社会发育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洛克看来,人们建立国家、进入政治社会时,让渡给国家的只是部分的自然权利。政治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②。洛克认为,人们建立国家、组成政治共同体,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政治共同体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国家的建立使得人们放弃了自然状态中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但是人们获得了政治社会中在法律约束和在法律保护下的由。国家的建立只是改变了自由和平等的样式,而且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人们得到了私有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保障,社会也变得有秩序了。在洛克那里的自由,并不是人们想怎么样就可以怎么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随心所欲地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他可以不受另外一个人或者组织的意志的支配,可以自由地遵循自己的意志。洛克立场鲜明地表达了法律治国和法律至上的思想。  洛克认为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是必须分开的,如果两种权力被同一批人拥有,那么他们就会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其所制定的法律符合自己的利益。立法权是公民社会的最高权力,高于行政权和对外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立法权仍然是受到制约的。  洛克肯定了以法治国,否定了专制统治,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明确了人民的立法权,提升了立法权的崇高地位,为现代宪政制度奠定了基础,从而使其公民社会理论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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