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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

殷哲浩 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殷哲浩 编  

页数:

303  

内容概要

本书是“工学结合新思维高职高专财经类‘十二五’规划教材”之一。本教材根据教高【2006】16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从高职高专“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目标出发,根据财经类专业人才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与执行能力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要求,在深入财经商贸行业法律实践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框架构建、内容筛选、深广度定位和体例编排等方面都倾力以“工学结合”为纽带创新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完全的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逐渐加快,社会经济对财贸经济类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与执行自觉性、执行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财经类高职院校作为商贸流通领域一线广大从业人员的重要培养基地,在坚持把经贸流通界各主要专业的核心知识、核心技能传授给学生的同时,还必须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相关法律基本知识、依法意识、执行能力系统地向学生进行讲解、灌输和训练,使学生在从事商贸活动中自觉具有经济法律法规意识,深深地融化、植根于其从业技能之中——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财经类专业人才“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依据财经类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按照学生所应掌握的有关经济法律知识,我们特组织编写了本书。 财经类高等职业院校对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素质的教育与培训必须紧密结合行业的岗位能力标准,强化对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程序中的应用能力训练,充分体现法律法规教学与商贸流通岗位素质深度融合的“教学做一体”,以利于学生熟练地将所学法律法规知识、执行能力应用到未来财经贸易的活动中,成为商贸流通领域企业欢迎的“下得去、用得上、干得好、留得住、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本书的编写,在结构设计上,打破传统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突出典型案例对学生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内容配置上,针对学生未来从业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需求,遴选社会经济活动须臾不可离开、最基本、最通用的经济类法律法规,择精进行汇编、阐释和解析;在形式安排上,力求适应高职学生的学习能力与学习特点,以及创新知识与能力的培训手段,精心设置了诸如“学习提要”、“相关背景”、“案例分析”、“知识链接”、“自测与练习”等新颖、生动、喜闻乐见的模块与栏目,有利于学生爱学、会学,结合实际学,直至学会、掌握。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申报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 重整程序 第七节 和解程序 第八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九节 法律责任 第十节 特殊规定 第三编 市场行为法律制度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五节 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六节 经济领域常用合同简介  第八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四编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第五编 财政金融法律制度第六编 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学习提要  了解我国法律体系及经济法的地位、原则;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相关内容:明确经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与经济法相关的制度;能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并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若干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  (一)宪法  宪法是涉及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主要社会关系等基本国策和重大问题而制定的最高法律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在其规定的原则与范围内制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行政法  行政法属于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直接涉及公民权利的实施和保障,体现着现代国家的功能。  (三)民法  民法属于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四)刑法  刑法属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和作用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五)诉讼法  诉讼法也称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保证各种实体法实现的必要条件,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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