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教程
2010-10
崔永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0-10出版)
崔永东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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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我们编写这套教材,算是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做一点自己的贡献,使读者多一种选择。作为本套教材的组织编写者,我要对所有的作者表示感谢,并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刘传志等老师的辛勤劳动。本套教材由全国数十所高校教师共同参与编写。具体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吉林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东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重庆邮电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河南大学、海南大学、暨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河海大学常州商学院、江南大学、湖南商学院、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本套教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难易程度比较适中。教材主要面向本科学生,以介绍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避免写成法学理论专著。其次,避免写成大部头。编者对教材的篇幅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在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注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最后,本套教材的主编,均是来自教学第一线的年轻教师,多数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他们年富力强,思维敏捷,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使他们对于各种版本教材的特点有直接的认识,可以取长补短。当然这套教材适用性到底怎么样,只有读者才具有最终的评价权。借此机会,我想对法学专业的同学们多说几句,概括起来就是“一种技能两颗心”。
中国法律思想史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与法律意识为研究对象,它与中国法制史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史学的主于。同时,它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还居于核心地位,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与走向。 早在20世纪上半叶,著名法律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在其所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就提出了要注意考察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的研究方法,认为研究法律制度而不注意探索其背后的思想观念属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易流于片面。因此,法律思想只有与法律制度互相结合才能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中国法律史的风貌。 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中国法制史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还可以利用其中有价值的资源为今日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文化的重建提供借鉴。任何民族的法制建设都离不开本民族文化传统的源头活水,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只有以开放的心胸自信地博采中外法律文化的优长才能步入康健之途。 本书在写作方法上有所创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注意从立法思想、司法思想、治国方略和犯罪学说四个层次分析概括法律思想;二是注意考察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三是突出法律思想史上的学派特色。 本书吸收了学界最新的研究成果,并且也提出了一些有新意的见解。 本书既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书。
第一章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夏、商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本章小结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儒家的法律思想第二节 墨家和兵家的法律思想第三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第四节 法家的法律思想本章小结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思想本章小结第四章 汉代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汉代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 陆贾的法律思想第三节 《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第四节 贾谊的法律思想第五节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本章小结第五章 魏晋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玄学家的法律思想第二节 律学家的法律思想本章小结第六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治国方略第二节 立法思想第三节 司法思想本章小结第七章 辽宋金元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包拯的法律思想第二节 范仲淹的法律思想第三节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第四节 司马光的法律思想第五节 朱熹的法律思想第六节 陈亮的法律思想第七节 完颜雍(金世宗)的法律思想第八节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本章小结第八章 明末清初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第二节 王夫之的法律思想本章小结第九章 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早期改革派的法律思想第二节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第三节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第四节 “礼法之争”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第五节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本章小结
(一)正统派玄学东汉末年,一些昏君庸主、宦官外戚假名教之名行反名教之实,对一批真诚地维护名教的以李膺为首的党人进行残酷的镇压,致使党锢之祸延续了二十多年,名教被异化为一种无理性的暴力。何晏、王弼是魏晋玄学的创始人,他们在哲学上"贵无",认为"无"是宇宙万物的本体,当然也是伦理纲常和法律制度的本源。正统思想把纲常名教和法律原则说成是先天存在的永恒真理,而何晏则否认了这种武断,从哲学的高度指出它们不过是一种历史发展的现象,甚至"祖尚虚无,谓六经为圣人之糟粕",颇有一点儿离经叛道的精神,对于否定当时正统思想的庸俗、繁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究其实质,他们认识到老子所否定的名教乃是在现实生活中被异化了的名教,而非真名教,其根本用意与孔子是相同的,都在追求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所以儒道两家的共同理想是相通的。王弼由此提出,"自然"就是"无","自然"为本,"名教"为"末","自然"为母,"名教"为子,因而"名教"出于"自然",名教的存在是合理的、必然的,提倡"名教"与崇尚"自然"并不相悖,而是互为表里的。在郭象之前的玄学家都认为,"名教"和"自然"有一定的矛盾:注重名教,必然会限制人的自然本性;而完全放任自然,又会违背名教的要求。郭象则提出,"名教"不但本于"自然",而且和"自然"是一致的,"名教"即"自然"。宇宙问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现实社会的纲常名教、政治法律制度等当然也都是合理的。人类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体现了自然的原则,儒家的纲常名教合乎自然天理。
《中国法律思想史教程》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