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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刑法的世界报告

王世洲 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世洲 编  

页数:

632  

内容概要

  建立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绝不是中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旅行的权宜之计。无论从法学的基本理论还是从《TPIPs协定》的制定过程和内容来看,知识产权刑法,在本书的语境下道德是版权刑法,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样,查明《TPIPs协定》对刑事责任的(基本)要求,查明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对《TPIPs协定》刑事责任要求的理解与贯彻情况,从而为我国版权刑法保护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基础、最低保护等级要求和发展建议,就成为编写本书的主旨。

作者简介

  王世洲,祖籍山东省蓬莱县,1953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1978年9月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82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获北京大学刑法学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得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基金(CLEEC)赴美学习机会,1988年获得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至1996年作为洪博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 boldt—Stiftung)的客座研究员,在联邦德国马普国际与外国刑法研究所和奥格斯堡大学法律系从事研究工作;2004年作为英国学会王宽诚研究基金(British Academy K c Wong Fellowships)的客座研究员,在英国伦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王世洲先生1985年留校任助教,1987年任讲师,1993年任副教授,2001年任教授,自2003年起任博士生导师,2007年起任美国斯坦福大学兼职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国际刑法。  王世洲先生参加了中国1997年《刑法》的起草准备与咨询工作,为1996《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帮助。另外,还帮助起草了中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为中国《证券法》、《著作权法》以及许多单行刑事法律的制定工作提供了咨询意见。  截至2007年底,王世洲先生已经独立出版专著2部和译著2部,其中《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一书获得2000年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作为主编、副主编、主译出版专著、译著共4部,其中《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周密主编)一书获1995年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参著、合著专著共12部,其中由荷兰克鲁沃出版社出版的英文专著4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周密、康树华、储怀植主编)一书获1990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二届评奖大会二等奖;《中国刑法论》(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一书获1995年国家教委第三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获得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中科研成果类三等奖。  王世洲先生在国内外包括我国台湾地区还发表了论文、译文共60篇,其中直接用英文、德文在欧洲、美国、德国、波兰、英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发表的论文10余篇。在《美国比较法杂志》上发表的《论中国刑法中的司法解释》一文被《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入,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与功能》一文被《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收录,文中的主要观点被收入《中国法律年鉴(1999)》中。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发表的《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一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王世洲先生的一些论文曾被翻译成日文、韩文、西班牙文和俄文并发表。

书籍目录

1.塑造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的中国版权刑法(代序言)2.关于TRIPs刑事责任的研究3.美国著作权刑法研究4.欧盟版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简述5.德国版权立法概况——以刑事责任为重点的立法6.简论法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7.英国侵犯版权罪概述8.奥地利著作权刑法概述9.澳大利亚分割版权犯罪报告10.俄罗斯侵犯著作权法律责任概观11.韩国著作权的刑事保护12.香港版权法中的刑事责任13.台湾著作权刑法保护概述14.印度版权的刑法保护15.巴西版权的刑法保护概述16.阿根廷版权刑法概述17.埃及版权法律及其刑事保护制度18.加拿大版权法律及其刑事保护制度19.日本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章节摘录

  关于TRIPs刑事责任的研究  王世洲  今天,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响亮呼声。中国不仅把保护知识产权、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自己21世纪初的重要发展战略,而且已经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正如胡锦涛主席2006年4月在参观美国微软公司总部时所指出的那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也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自己的发展战略并且作出了相应的国际承诺,是符合世界发展基本潮流的。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法律手段。刑法作为最强大的法律保护手段,古往今来都受到人们的重视。是否需要使用刑法,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刑法,是两个核心的问题。  关于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是否需要使用刑法的问题,虽然会涉及十分复杂的理论乃至社会问题,但是,在《TRIPs协定》制定之后,尤其是在参加《TRIPs协定》后,问题会变得比较简单:因为《TRIPs协定》已经规定了缔约国适用刑事责任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所以,缔约国就必须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至少在这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在本国刑法中规定并执行刑法条款。反对在保护知识产权时使用刑法的意见,至少在《TRIPs协定》缔约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范围之内,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涉及对《TRIPs协定》条款的理解问题。缔约国对《TRIPs协定》条文的理解当然会影响到该国对知识产权刑法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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