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调研报告
2008-11
樊崇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11出版)
樊崇义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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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调研报告》是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调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并拟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以作立法参考。刑事审判程序改革项目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樊崇义教授主持,并与英国文化协会合作,主要针对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的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采取通过试点法院开展项目试验的方式进行实证研究。《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调研报告》即是在总结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份调研报告,这也决定了《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调研报告》最基本的一个特点,就是相关的理论探讨能够紧密联系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而对于相应的立法制度方面的完善及司法制度的改革都有一定的现实参考意义。
樊崇义,男,1940年生,河南人。1965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同年留校任教至今,长期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突出贡献政府津贴,曾兼任全国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中纪委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职。主要著作有《诉讼原理》、《刑事诉讼指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等3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其中《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和“司法部2002年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刑事审判程序改革项目调研概况刑事审判程序及审判前程序改革调研报告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课题组第一部分 实证报告第二部分 专题研究专题一制度缺失与构建——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问题研究专题二刑事辩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关于保障、刑事辩护权的专题研究专题三看得见的正义——关于刑事裁判文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专题四法官庭外调查权问题研究专题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第三部分 试点案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中开展交叉询问的调研报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课题组一、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开展交叉询问的基本情况二、影响交叉询问开展的困难与问题三、改进和完善交叉询问的几点建议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程序改革调研报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课题组一、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程序演变历程二、理论基础三、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存在的问题四、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程序工作机制建议五、立法建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课题组一、开展调研的基本情况二、昆明市两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三、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存在问题分析四、世界各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五、关于保留并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六、关于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观点七、结语刑事疑难案件中的证据适用:实证研究与立法建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课题组第一部分 调查对象、方法与样本选取第二部分 刑事疑难案件证据适用的实然状况第三部分 刑事疑难案件证据分析与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第四部分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若干构想
对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阅卷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阅卷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限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侦查措施以及立案和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显然,查阅上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远不能使辩护律师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进而也不可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即使有关立法作了上述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得到贯彻执行。据全国律师协会透露,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律师,一般只能看到仅能反映涉嫌罪名的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诉讼文书以及鉴定结论,至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上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一般并不向辩护律师提供。对于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其阅卷范围也存在着问题。有人以《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即“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为依据,认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只能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检察院移送的有关材料,检察院没有移送的案件材料,辩护律师是看不到的也没有权利看到。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律师的阅卷范围不能等同于案卷移送范围,不能在限制法官先人为主的同时也限制了律师的全面了解案情权。难道检察院没有移送的案件材料就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了吗?显然不是。
《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调研报告》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