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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张建伟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10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张建伟  

页数:

507  

字数:

430000  

前言

  如果人们只在试图惩罚犯罪时才想到这样一部法律,那是刑事诉讼法的悲哀。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远不止在追诉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发生效应。事实上,它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仅次子宪法。几十年以前,我国就有学者指出:“刑诉法却越发是关系到人民身体、生命、自由的幸福。人民的权利除了宪法保障,其次便要轮到刑事诉讼法保障了。”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事诉讼法为国家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作限定了范围和方式,不但督促专门机关及其人员履行职责,防止其懈怠,也遏制其滥权不轨的冲动,保障个人自由。  这些作用,是通过设定一系列诉讼原则、制度、程序和规则来实现的。这一系列原则、制度、程序和规则的背后,隐含着刑事诉讼法的两大主要价值:秩序和个人自由。  其中,秩序的价值从来深受重视,个人自由的价值却不是总有这样的好运气。但当人们一旦真正认识到贝卡利亚所说的“显而易见的真理”时候,也就是经过许多磨难重新发现某些被我们忽略了的朴素的道理的时候,就是个人自由受到青睐的时候。  那也是刑事程序更加受到重视的时候。因为,刑事诉讼法设置的一整套程序一一如果含有优良的品质一一是可以发挥保障个人自由的作用的。  人们总会认识到:如果刑事诉讼法不能给个人自由提供保障,所有人都将面临着一种危险,就像K在卡夫卡的《诉讼》中所遭遇的那样:一觉醒来,被逮捕了。

内容概要

本书以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为根据,参照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的“刑事诉讼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而成。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摆脱陈陈相因的局面,写出自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在基本内容上采取通说,并适当吸收学术研究上成熟的新观点;在阐述刑事诉讼的原理方面有所突破,如增加诸如诉讼系属原理、审判范围受起诉范围限制等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内容的介绍,使本教材不仅仅是对先行法律条文的注释文本,而且力求解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立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制,注意与联合国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司法准则相协调,使教材内容更具有现代性;体例上参考国内外同类教材,力求有所创新;篇幅适度,繁简得宜,文字简洁,陈言务去。本书不仅适用于成人教学,亦也为本科阶段教学使用。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诉讼和刑事诉讼 第一节 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总说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含义和地位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第五节 刑事诉讼的任务 第六节 刑事诉讼的效力本论 上编 通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主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职权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三节 权利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重申的宪法原则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 第三节 审判公开原则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五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诉讼原则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原则 第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五节 定罪权专属原则 第六节 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第四章 民众参与司法制度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依靠群众的工作方法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四节 公民扭送 第五章 诉讼行为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诉讼行为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行为的一般程式 第四节 诉讼行为的期间 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证据 第十章 证明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十三章 刑事赔偿下编 各论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三章 起诉 第四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六章 死邢复核程序 第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 执行结论

章节摘录

  公元4世纪到15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借鉴了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成为欧洲中世纪的重要法律。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为欧洲三大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以《圣经》、宗教会议的决议、法令与法律集、教皇教令集等为法律渊源。教会法采用书面审理程序和代理制度,证据必须经过宣誓提出,法官依据“理性和良心原则”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发自内心地确信他所作出的判决。教会法在诉讼中确立了纠问式诉讼程序,例如英诺森三世的教会法则规定,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刑罚执行都由官方负责。纠问式诉讼程序对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影响很大。  在封建制度下,法国的法律经历了由习惯法到罗马法再到王室立法的发展过程(公元9世纪到18世纪),1670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是这一发展历程的重要成果之一。法国的司法审判先采用“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后采用形式证据制度,并实行纠问式诉讼和检察制度。  日耳曼习惯法和罗马法对德国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德国封建社会的早期沿袭曰耳曼人的习惯,采取弹劾式诉讼。1220年德国编成的《萨克森法典》对刑事诉讼规则作出了规定。1532年又颁布了《加洛林纳法典》,该法典共179条,包含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方面的内容,确立了纠问式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制度,审理不公开,判决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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