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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关键问题

本社 高等教育
出版时间:

2007-9  

出版社:

高等教育  

作者:

本社  

页数:

481  

字数:

590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法学教科书是随着法学教育的扩张而不断发展的,它既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成果.又满足了法学教育的需要,因此,出版教科书可谓一举两得。随着法学教育从本科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层次提升,法学教科书也随之而升级,各出版社不断推出各种法学研究生教科书。研究生教科书,这也许是中国的一种独特现象,至少在法学教科书领域。外国法学教科书发达,但也并无本科教科书与研究生教科书之分。不要说在法学教育作为本科后教育的英美法系国家,即使是在把法学教育作为本科教育的大陆法系国家,也罕见法学研究生教科书。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的研究生教科书与本科教科书到底存在何种差别,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本书是作为法学研究生教科书出版的,在此序中,我想就这个问题发表一己之见。  我曾在2003年受邀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该书并未特别标明是本科生教科书,但我们还是按照本科教学的特点进行写作的。在该书的序中,我就曾经论及刑法教科书的理论深度问题,对于我国目前刑法教科书的内容过于浅显颇有微词。该书是参照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对刑法基本知识进行陈述的一部刑法教科书,在体系与内容两个方面都不同于时下通行的刑法教科书。因此,该书出版以后受到刑法学界关注,并且被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编写计划。可以说,本书就是在该书的基础上进行写作的,在刑法知识上两书具有某种衔接性。作为法学研究生教科书的《刑法学关键问题》与作为法学本科教科书的《刑法学》,我以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体系性与专题性。  任何一门学科都表现为一种体系性知识,法学教科书也不例外。刑法教科书的体系性是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刑法的规范体系的某种折衷。刑法的本科教科书主要是对刑法知识的一种体系性叙述,它给初学刑法的本科同学以一种刑法知识的全貌——这种刑法知识的整体性印象是十分重要的,尽管每一部分内容掌握并不见得深入,但在具备对刑法知识的整体性印象以后,就为将来的进一步学习奠定了基础。因此,在我看来本科的刑法教学主要是为学生勾画刑法知识的全景图。研究生则与此不同,它是在本科教学的基础上对刑法的进一步深造,因此研究生的刑法教科书如果还是提供体系性的刑法知识,就会给人以面面俱到、深浅皆非的感觉。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的刑法教科书采取专题形式进行叙述,我以为是最为合适的。这里所谓专题,当然也还是有大有小,但作为一个专题,至少应当是刑法的本科教科书的二级标

内容概要

本书选取刑法学总论中的12个重要范畴和刑法学各论中的21个常见、疑难罪名进行讨论,主要涉及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论体系、违法性认识、共犯、量刑基准以及故意杀人、抢劫、侵占、贪污、受贿等公认的刑法学重要课题。  作者的基本思路是:在这些刑法学研究生必须娴熟掌握的专题中,展示刑法的争议问题、疑难问题,揭示与现时代的社会特征相对应的犯罪新态势,构建刑法学知识体系,阐述作者关于准确认定、惩罚犯罪、周全地保护法益的刑法基本立场,培养学生养成独立的刑法学思考方法、解决具体刑法难题的实际能力,掌握运用刑法思维、洞察犯罪复杂性的各种技巧。

作者简介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1984—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学派论争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第三章 实行行为第四章 违法性的本质第五章 期待可能性理论第六章 犯罪未遂第七章 正犯与共犯第八章 单位犯罪第九章 死刑第十章 罚金刑第十一章 量刑情节第十二章 法条竞合第十三章 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第十五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六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八章 偷税罪第十九章 合同诈骗罪第二十章 故意伤害罪第二十一章 强奸罪第二十二章 绑架罪第二十三章 抢劫罪第二十四章 盗窃罪第二十五章 诈骗罪第二十六章 侵占罪第二十七章 聚众斗殴罪第二十八章 伪证罪第二十九章 非法行医罪第三十章 贪污罪第三十一章 挪用公款罪第三十二章 受贿罪第三十三章 玩忽职守罪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法学派论争  近代以来的刑法学,存在着旧派(刑事古典学派)、新派(刑事实证学派)的对立。它们在犯罪论、刑罚论以及罪刑各论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现代中国刑法学理论中,由于我国继受的苏联刑法学理论在很长时期内处于唯我独尊的地位,一直被奉为金科玉律,所以,不同学派之间的论争事实上不可能存在。刑法学旧派、新派的观点也被我们简单地贴上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刑法理论的标签了事。但是,今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刑法学上的学派对立,对于刑法学理论的纵深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压制、回避学派论争,会堵塞言路,更有可能使中国刑法学在相当长时期内,仅仅在低水平阶段重复、徘徊;中国刑法学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之间的沟通、对话和比较更是不可能进行。所以,中国刑法学如果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理解学派之争的内容、正视学派之争的现实、挖掘学派之争对于中国刑法学的意义,从而提倡、鼓励学派之争。  第一节 刑法学旧派  在刑法学旧派出现以前,欧洲中世纪封建刑法主张刑罚是对过去的恶行的当然报应。这一时期的刑法从总体上看,具有以下特征:(1)恣意性。犯罪及其惩罚都由司法官员任意决定,罪刑关系的明确性、稳定性丧失,公民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没有办法预测。(2)干涉性。刑法过分干涉个人生活领域,对本应由道德调整的事项,刑法有时出面进行处理,法与伦理不分,公民的自由受到过度限制。(3)身份性。刑法根据个人身份进行适用,身份低贱者受刑法追究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身份高贵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可能实现。(4)残酷性。刑罚执行方法多元化,刑罚人道主义观念受到排斥,死刑及其他重刑大量使用。针对封建刑法的上述特征,刑法学旧派展示了自己主张:针对罪刑擅断,提出罪刑法定主义;针对干涉性,提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针对刑法的身份性,提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针对刑罚残酷性,提出刑罚人道性,以限制死刑的适用。  刑法学旧派的哲学依据是启蒙思想和理性主义,其在18世纪初到19世纪中后期之间的欧洲,发挥着重大影响。


编辑推荐

  《刑法学关键问题》作为研究生的刑法教科书,在内容的安排上追求刑法知识的专题性、前沿性与辩驳性。在此还需特别说明,《刑法学关键问题》与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学》一书之间具有接续性,甚至可以说是前书的续写。考虑到在该书中刑法总论叙述较深,刑法各论浅尝辄止未能深入。因此,《刑法学关键问题》除对刑法总论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以外,主要对刑法各论中的某些重点罪名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以弥补该书之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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