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吴弘、 李有星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03出版)
吴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院院长、经济法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兼任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等。并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仲裁员等。长期从事金融法学的教学研究,主持完成《市场准入制度研究》等省部级重点课题十余项,出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环境》、《市场监管法论》等专著与教材二十余部,发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房地产限贷措施的金融法分析》等论文数十篇。获上海市决策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上海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全国优秀教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级教学团队(金融法)负责人。 李有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访问教授。浙江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律硕士(JM)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公司上市与并购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金融(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并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证券法教学研究,为民间金融、资本市场法律研究专家。承担省部级等课题二十佘项,著有《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商法》等专著与教材12本,发表《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的难点与重点》、《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标准探析》等论文数十篇。荣获香港“黄乾亨杰出教授奖”、第三届浙江省“杰出法学青年”和“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称号。
第一编金融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 第二节金融法的价值 第三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金融法体系 第二章金融法的主体 第一节金融调控主体、金融监管主体和金融自律主体 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节证券业金融机构 第四节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五节新型金融机构 第六节交易市场的组织 第三章金融法的实施 第一节金融执法 第二节金融守法 第三节金融司法 第二编金融调控法 第四章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中央银行与中央银行法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和业务 第三节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管理 第四节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第五节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五章反洗钱法 第一节洗钱与反洗钱立法 第二节我国反洗钱法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法律责任 第六章外汇管理法 第一节外汇和外汇管理 第二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第三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第四节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节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第六节外汇管理与处罚 第七章政策性银行法 第一节政策性银行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第三编金融监管法 第八章商业银行监管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监管概述 第二节商业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协议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四节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监管 第九章证券市场监管法 第一节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法 第二节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第三节证券市场主体监管制度 第四节证券市场活动监管制度 第十章保险市场监管法 第一节保险监管与保险法 第二节保险监管体制 第三节保险业监管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法 第一节期货市场简介 第二节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 第三节期货市场主体监管制度 第四节期货市场交易活动监管制度 第十二章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 第一节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节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 第四编金融交易法 第十三章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存款法律制度 第二节贷款法律制度 第三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保险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保险合同法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五章证券业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法律关系 第二节证券发行与证券承销 第三节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制度 第十六章金融期货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期货交易 第二节期货交易流程与投资者保护 第三节期货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信托法律制度 第一节信托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信托行为 第三节信托财产 第四节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公益信托 第十八章金融租赁法律制度 第一节金融租赁概述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九章金融理财法律制度 第一节金融理财基本理论 第二节个人理财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间融资理论 第二节民间借贷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风险防范 后记
版权页: 插图: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外汇借款;(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9年3月至10月,我国先后建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作为特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主要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年限是10年,2010年到期,目前都已经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任务,并开始纯商业化资产运作。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或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是指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准银行。主要承办有存款期限规定的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咨询等金融业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公司和公司集团,不开立私人账户、不办理小宗存款、贷款和储蓄,以此与银行相区别。其最大的特点是注册资本较少、人员精干、机构较小、业务灵活、服务优良。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金融法》力图准确、及时地反映最新的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学术成果,采取最新资料与信息,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前沿性与准确性相结合、系统性与实用性相结合,以较小的篇幅、较简练的语言,阐明金融市场法制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