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伦理
2010-01
商务印书馆
【日】森际康友 主编
313
无
这本《司法伦理》的日文原著,是我2004年在日本参加第五次东亚法哲学会年会时,一位日本朋友、也就是《司法伦理》的主编森际康友教授送给我的。他是日本著名的法哲学家,名古屋大学教授,曾经先后担任过日本法哲学会的秘书长和主席,现在是世界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的执委。我和他相识是在1996年应日本法哲学会和IVR日本分会的邀请,参加在东京和京都举行的第一次东亚法哲学大会。那时森际教授作为该会的秘书长,事先专程来北京邀请我和李步云教授、梁治平教授、张文显教授参加那次创始的盛会,共同商讨会议主题发言等事宜。他的热情、认真和严谨的治学和办事的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以后在1997年世界法哲学大会和历次东亚法哲学会上我们都相遇,相互交流学术成果,成了朋友。
译者:于晓琪 沈军 编者:(日本)森际康友 丛书主编:徐显明
序言第一部民事案件序言——律师的专门职责第一章 利益相悖 前言 第一节 特殊关系的告知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 咨询人、委托人成为对方当事人的案件 第三节 咨询者的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案件 第四节 多名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协调 第五节 接受多名当事人委托的案件第二章 守密义务 前言 第一节 律师守密义务的本质及律师法等法律相关规定 第二节 职业基本规则关于守密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允许秘密公开的情形 第四节 守密义务与“公共利益”第三章 其他义务——以诚实义务、真实义务为中心 前言 第一节 诚实义务 第二节 真实义务 第三节 其他第四章 委托人和律师关系(1)——咨询和接受委托 前言 第一节 和委托人会面 第二节 委托劝诱 第三节 接受委托伦理(1)——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时 第四节 接受委托伦理(2)——决定接受委托后 短评律师实务的实践感觉①顾客和抱怨者第五章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2)——调查和案件处理 前言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方针的决定 第三节 处理 第四节 任务终了 短评律师实务的实践感觉②怎样处理繁忙的业务第六章 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3)——辞去委托和相关讨论 前言 第一节 委托关系终了事由的分类 第二节 律师辞去委托是否被允许 第三节 律师辞去委托的具体理由 第四节 伴随辞去委托的诸类问题 短评律师实务的实践感觉③不陷入职务懈怠的恶习第七章 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关系 前言 第一节 和对方当事人本人的交涉 第二节 和第三人的交涉 第三节 对方当事人给予的利益 第四节 给予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利益 第五节 律师对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责任第八章 和其他律师的关系以及审判关系中的规则 前言 第一节 和其他律师的关系 第二节 审判关系中的规则 第二部刑事案件 序言刑事辩护人以及检察官的专业职务责任第九章 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 前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 第一节 诚实义务与守密义务 第二节 真实义务 第三节 私选律师与国选律师第十章 律师与被害人、第三人的关系 前言 第一节 律师与被害人的关系 第二节 律师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十一章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 前言 第一节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第二节 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第十二章 检察官的专业职务责任 前言检察官制度的沿革及其发展 第一节 检察官的职务 第二节 检察官的独立性与身份保障——检察官的司法官性 第三节 检察官的组织与服务一一检察官的行政官性 第四节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理论状况 第五节 检察官的专业职务责任 第三部法曹的社会责任 序言——法曹的社会责任第十三章 律师的公共责任 前言 第一节 联系的保障 第二节 公益活动 第三节 对政策形成的贡献第十四章 律师的业务形态和律师伦理 前言 第一节 共同事务所、律师法人的规则 第二节 律师组织内的规则 第三节 不同行业的共同事业 第四节 从事营利业务等的律师规则 第五节 和外国法事务律师的关系 第十五章 作为经营者的律师的伦理 前言 第一节 律师的经营环境 第二节 律师助理 第三节 律师广告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和律师伦理第十六章 律师自治 前言 第一节 律师自治制度确立之前 第二节 律师自治的意义 第三节 纲纪及惩戒程序 第四节 律师自治的理念第十七章 法官的专业职务责任 前言 第一节 现行制度确立之前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实定法解释论 第三节 围绕法官伦理的具体争论 第四节 关于法官伦理终章21世纪法曹的社会责任 前言 第一节 学习法曹专业职务责任的意义 第二节 21世纪日本社会的课题 第三节 值得信赖的司法 第四节 公共性的革新 第五节 担任司法专业职务的责任参考文献 资料(一):律师职业基本规则(旧) 资料(二):律师伦理 事项索引 法令等索引 判例索引执笔人及执笔分担后记
所谓“(咨询的)程度”是指咨询的内容,着眼于深层次的东西;所谓“(咨询的)方法”是着眼于次数、时间、场所、资料的有无等一些咨询类样态的东西。所谓“基于信赖关系”,是与《律师法》第25条第1款和《职业基本规则》第27条第1款不同的要件,指的是委托合同缔结前的信赖关系问题。本款所规-定的信赖关系是指比第1款规定更强的信赖关系。以下是违反本款的案例。在单个当事人的案件中,律师尽管以前接受过委托方的对方当事人的咨询,但是该律师仍然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参加申请。所以会因下述理由——即:“由于提出参加申请一个月以前已经接受过相对方的咨询,因此到现在为止应被认为是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参加申请当日以可能被认为是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辞去代理人一职”——而被认为违反了《律师法》第25条第1款(东京高判昭和33•12•24东高民时报第9卷第13号第255页)。共同继承人的遗产分割调解案件中,某律师接受一部分共同继承人的委托参与调解案件,其间获知共同继承财产中的土地,在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已经卖给了第三人,之后又接受该第三人委托向共同继承人提出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该律师被认为违反了《律师法》第25条第1款(东京高判昭和41•7•12东高民时报第17卷第5号第147页)。
2004年,郭道晖教授在日本参加完第五次东亚法哲学年会回国后,得知我在苏州大学已开设了数年司法伦理课程,便希望我能主持翻译森际康友先生主编的这部日本《司法伦理》教科书,以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希望本书能为国内的司法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自接受任务至译稿完成,我和我的同事沈军博士始终都怀着一颗惴惴之心,唯恐我们的辛劳不能将日本同仁追求司法的伦理性、追求法律真善美的理想和实践,忠实地传递到我国读者的面前。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原日文书名为“法曹伦理”,“法曹”一词在日文中特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行文方便,我在译文中保留了“法曹”一词,并在正文中首次出现处以脚注形式对该词进行了注解。但是“法曹”一词对于中文读者来说较为陌生,而“法曹伦理”在含义上类似于中国的“司法伦理”,因此,为了便于中文读者在阅读之初明了本书的主旨,我将中译本书名改译为了更好理解的“司法伦理”,在此特向读者说明。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首先我要衷心感谢郭道晖教授,没有他的信任和鼓励,我和我的同事沈军博士恐难有勇气接受和完成这一工作。还要感谢苏州警校的戴钧涛先生,他渊博的知识和精湛的日文,始终在我的法律伦理理论和沈军博士的日语语言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同时,我也要感谢我的日语专业的法律硕士学生陈禅、秦俐和马超芬,她们为我解决了很多法律日语方面的问题。当然,最应该感谢的,还是家人对我们的理解和支持,没有他们的陪伴,很难想象我们能完成如此艰苦的一项工作。
《司法伦理》:法学译丛
无
详细的讲解了司法伦理问题,尤其是律师所面临的法律伦理问题,很有启发
看看这些书,就知道每年中国大学法学专业培养多少法盲了
感觉这本书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描述较为详实,在同类书中很出众
法学专业不可不看的书,有一定的启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