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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法

刘朗泉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作者:

刘朗泉  

页数:

59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中国近代商法著名教科书,原为《大学丛书》之一种。分绪论、本论,全面系统梳理了定型时的中国商法。从商事组织法、商行为法,到商事契约、破产与和解等,涉及民商事法律法规24部,如民法总则、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公司登记规则、商人通例、商标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著作权法、破产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印花税法、交易所法、工厂法、团体协约法等,是今人了解中国近代商法史的权威著作。

作者简介

原南开大学教授

书籍目录

绪论
本论
第一编 从事商业之人
第二编 商业组织
第三编 商品
第四编 商事权义之发生
第五编 商事权义之担保
第六编 有关商事之契约
第七编 破产与和解

章节摘录

  物之种类甚多,通常得为如下之区别:  一动产与不动产罗马法上有一原则日:地上之物属于土地。盖以土地为唯一之不动产,而以土地之定着物为土地之部分。我国民法从之,于六六条定明,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又于六七条定明称动产者,为所称不动产以外之物。所谓土地之定着物者,虽尚未至与土地有不能分离之程度,然必须非暂时的附着于土地之上。若仅为临时应用之目的所装扎之建筑物,皆非土地之定着物,亦即非所谓不动产。又若矿石泉水等与土地不能分离之物,则其本身即为土地之一部,亦非所谓定着物。不动产原则上虽仅为土地及其定着物,然若其出产物如米谷菜果尚未成熟而分离者,亦为不动产之一部。至此种不动产以外之物,则统称日动产。  二主物与从物民法六八条一项设从物之定义为“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是则从物必须为独立之一物。若门窗之于房屋,输轴之于机械,皆为他物之一部,非从物也。又从物必须常助主物之效用,所谓常助者,须有客观上之意义,若仅以主观之意思,系印章于怀表,非可即谓其有主从之关系也。又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此因法律明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同条二项)若不同属于一人,事实上将无法生其效力。从物之外而不具从物之特性者,皆主物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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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共八编,分别是绪论(五章:权利义务之观念,法律之观念,私权之主体及客体,私权之得丧变更,商事法之意义),作为商法的理论基础。第一编从事商业之人(就是商个人,共三章,10页)。第二编是商业组织(包括总论、个人资本,合伙,公司)。第三编商品(商品之标帜,商品之专利: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被当成著作物之专利对待)。第四编是商事权利义务之发生(契约,代理,票据)第五编是商事权利义务之担保(物上担保,对人担保)。第六编是有关商事之契约(买卖,特种买卖,互易,交互计算,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任,居间,行纪,寄托,仓库,运送,承揽运送,海上运送,保险)。第七编破产与和解。总体看来,将商事法作如此简明扼要,条理清晰之论述,还是很难得的。对今天的商法教材的编写,也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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