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2012-6
商务印书馆
[德]格奥尔格•耶利内克
45
李锦辉
无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作者格奥尔格·耶里内克)是“法意译丛”系列之一,全书分为1789年8月26日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及其意义;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是《人权宣言》的模板;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是宣言的来源等数章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德国)格奥尔格•耶里内克 译者:李锦辉
前言
第一章 1789年8月26日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及其意义
第二章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是宣言的来源
第三章 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是《人权宣言》的模板
第四章 弗吉尼亚和北美其他州的权利草案
第五章 法国和美国宣言的比较
第六章 美国权利宣言和英国权利宣言的比较
第七章 盎格鲁-美国殖民地的宗教自由是通过法律建立普遍的人权观念的渊源
第八章 美国革命期间人权和公民权利体系的创造
第九章 人权和条顿权利观念
版权页: 法国国民议会于1789年8月26日宣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大革命诸多事件中最有意义的事件之一。对这一宣言的批评观点针锋相对。完全认识到其重要性的政治科学家和历史学家不断地得出结论,认为这一宣言在攻克巴士底狱之后席卷全国的无政府混乱状态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指出宣言的抽象表述是含糊不清因而是危险的,宣言脱离了政治现实并缺乏实践的政治艺术。他们认为宣言空洞的哀怜搅乱了人们的头脑,破坏了冷静的判断;掀起了激情,并阻滞了人们的责任感,因为在宣言中根本没有提到责任这一字眼。①另一方面,其他人,尤其是法国人,则高度赞扬宣言,认为它开启了世界历史中的新篇章,并把"1789(法国人权宣言)的原则"称颂为一种(无可置疑的)教义问答,其中的原则是形成政府结构的永恒基石。同时,他们还把宣言认为是法国给予人类的最珍贵的礼物。 相比起法国的宣言的历史和政治意义而言,人们较少关注的是这份宣言在法律史中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一直持续至今。无论宣言的大而化之的宽泛表述是否有价值,毫无疑问是在宣言的影响下,个人的公共权利(the public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的观念在欧洲大陆国家的实证法中发展了起来。直到宣言出现之前,在公法文献中我们可以找到政府首脑的权利,某些阶层的特权,个人或某些特别团体的特权,但是臣民的普遍权利则只能以对政府的义务的形式出现,而不是以确定的个人法律权利的形式出现。人权宣言第一次给实证法注入了个人权利可以对抗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这一观念,而这一观念在此之前只在自然法中存在。这一观念接着出现在1791年9月3日颁布的法国的第一部宪法之中。这部宪法在宣言的基础上设定了一系列由宪法保证的自然和公民权利(droits naturels et civils)。①与投票权一起出现的还有"受到宪法保障的权利"(droits garantis par la constitution),这一权利上一次被列举是在1848年11月4日颁布的宪法中,②这些权利形成了关于个人的公共权利的法国理论和实践。在法国的人权宣言的影响下,类似的被列举的权利被引入了欧洲大陆各个国家的宪法之中。这些不同的用语则多多少少适应了各自国家的特殊情况,并因此经常展现出内容上的差异。
《:现代宪法史论》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无
耶里内克对人权宣言的来源进行了独特的解读.展现了人权宣言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值得一读.
权利与权力总是相互在较量,人权需要如何保障,宪法有什么样的作用,这薄薄的小册子会告诉我们许多此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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