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民族和谐
2008-8
民族出版社
陈路芳,徐方治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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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承担着多重角色,如何协调好这多重角色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一是它作为地方政府,如何协调好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比较难把握,因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中,还没有一部稳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二是它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如何既贯彻中央的全局统一的法律政策,又充分体现民族地方的自治原则,以充分调动民族地区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实现民族团结、快速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的目标;三是它作为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如何协调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关系,在借鉴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经验基础上,找到一条适合落后地区的发展道路;四是它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政府组织,如何与非政府组织携手共进,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职能。这些问题是需要我们花大力气加以研究和回答的,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则任重而道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陈路芳,广西北流市人。1986年7月毕业于广西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获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现为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少数民族社会思想、政府管理。发表有《从看瑶族的矛盾性格》、《论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论广西与东盟诸国合作模式的转换》、《“无为而治”思想对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理论·制度·方略——领导学基石》等20余篇(部)。
导论第一章 政府与社会和谐一、政府与政府的实质二、和谐与和谐社会的要义三、政府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四、政府作用状况是影响和谐发展的决定因素五、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多重角色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和谐一、历代民族关系发展经验与政府作用的历史考察二、民族地区自治权的设立缘于各民族之间的差异三、提高政府自治能力,促进民族自治与民族和谐的发展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关系和谐理论与苏联及中国的历史经验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和谐思想与民族关系的理论二、苏联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的历史经验三、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关系的历史经验四、实现和谐社会中央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责任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与民族和谐一、政府治理理论的发展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一般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差异性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第五章 民间组织与民族和谐一、民间组织及其功能二、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三、民族地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四、民间组织对构建和谐广西的积极作用五、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支持非营利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的探讨——以桂越非营利组织合作为例第六章 少数民族社会和谐与国际环境一、辽阔的边境区和众多的周邻国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维护良好国际环境中的责任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的模式探讨——以广西与东盟诸国合作模式的转换为例四、加强桂越合作,建立和谐的桂越关系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后记主要参考书目
第一章 政府与社会和谐 亚里士多德在其经典《政治学》的开篇就写道:“我们看到,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亚里士多德的话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政府、国家(城邦)是为了某种善——共同体的利益而建立的,善是城邦和谐的必要条件。柏拉图则提出,要建立一个理想国,在理想国中,由哲学家、军人和生产者三个阶层的人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做好自己的事情,就会达到正义与和谐。然而,自近代以来,特别是自马基雅维利发表《君主论》以来,人们对政府、国家的认识发生了重大改变,“政府是必要的恶”成为西方政治学者的普遍共识。政府虽然是为了某种“共同的善,,而建立的,然而由于政府是由一定的官僚组成和运作的,这就难免其不作恶,导致社会的不和谐。这就需要人民去监督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 一、政府与政府的实质 什么是政府?这仿佛是无需多问的常识。但是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中,由于人们所处的时代不同,立场观点不同,对政府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别,因而给政府下的定义也必然不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根据北京大学谢庆奎的概括,截至目前,关于政府的定义有三种说法,即一般意义的政府、国家机构的政府、非国家机构的政府;阶级社会的政府和无阶级社会的政府;原生型政府和次生型政府等。 “一般意义的政府,即从抽象的意义上,超越国家和阶级,也超越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在理性上所认识的政府。”这种说法强调,只要有社会存在,就必然有作为全社会的管理机构的某种形式的政府存在,但不管政府之间的差异有多大,它们都具有权威的广泛性、成员的非自愿性、暴力的垄断性、权力的合法性等特征。 “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是阶级社会的政府,它和国家、阶级、政党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政府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也是经济、社会、文化的公共管理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又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政府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官僚机关。广义的政府是指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所有立法、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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