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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李利军 编 中国铁道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中国铁道出版社  

作者:

李利军 编  

页数:

309  

字数:

490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以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为依据,结合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实践的新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常见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介绍和阐述。本书主要选编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劳动法等。本书力求符合现代教育教学理念,以实现集中教学、分体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统一。
《经济法》可作为高等院校经济类和管理类各专业教材,也可供各行业人员的学习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李利军,石家庄铁道学院教授,博士,经济系主任。承担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教研项目20余项,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省社科成果二等奖2项、三等奖2项,省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出版学术专著9部,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被国际三大检索收录20余篇。省级精品课主持人。

书籍目录

前言
教学建议
第1篇 经济法总论
 第1章 导论
  1.1 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
  1.2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3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
 第2章 经济法律关系
  2.1 经济法律关务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2.2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动和保护
第2篇 企业法律制度
 第3章 企业法概述
  3.1 企业概述
  3.2 企业法概述
  3.3 企业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制度
 第4章 公司法
  4.1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4.2 公司设立
  4.3 公司资本与财务会计制度
  4.4 股权
  4.5 公司治理结构
  4.6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5章 合伙企业法
  5.1 合伙企业法概述
  5.2 普通合伙企业
  5.3 有限合伙企业
  5.4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6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6.1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6.2 企业破产的基本规定
  6.3 企业重整法律制度
  6.4 破产和解法律制度
  6.5 破产清算法律制度
  6.6 破产法律责任
第3篇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第7章 合同法
  7.1 合同法概述
  7.2 合同的订立
  7.3 合同的效力
  7.4 合同的履行
  7.5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7.6 违约责任
  7.7 合同的其他规定
  7.8 借款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8章 招标投标法
  8.1 招标投标法概述
  8.2 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
  8.3 招标投标程序
  8.4 法律责任
 第9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9.1 知识产权概述
  9.2 著作权
  9.3 专利权
  9.4 商标权
  9.5 几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第10章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10.1 竞争法概述
  10.2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概要
  10.3 反不正当竞争法
  10.4 反垄断法
 第11章 证券法
  11.1 证券法概述
  11.2 证券发行
  11.3 证券上市与交易
  11.4 上市公司收购
  11.5 证券机构
 第12章 票据法
  12.1 票据法概述
  12.2 汇票
  12.3 本票和支票
  12.4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4篇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13章 税收法律制度
  13.1 税收与税法概述
  13.2 流转税
  13.3 收益税
  13.4 资源税、财产税类和行为税
 第14章 金融法律制度
  14.1 金融法概述
  14.2 我国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14.3 货币管理制度
  14.4 信贷管理法律规定
  14.5 结算管理法律规定
 第15章 会计法
  15.1 会计法概述
  15.2 会计监督
  15.3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5.4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5篇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16章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6.1 社会保障立法概况
  16.2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16.3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第17章 劳动法律制度
  17.1 劳动法律概述
  17.2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规定
  17.3 劳动合同法
  17.4 劳动基准法
  17.5 劳动争议解决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此外,《合同法》还就免责条款的无效作有专门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法律责任的条款。通常,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是不加干涉的。但如免责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必须予以禁止。为此,《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7.3.6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但对订立合同后能否得到经济利益、商业风险大小而产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须注意的是,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不再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而是无效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可能发生改变,不一定非得撤销或变更,所以,在被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是否撤销,或是采取撤销还是变更措施,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一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编辑推荐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经济类学科相关专业的主干课程,是研究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门科学。本课程帮助学生形成经济法律思维,为学生继续深入学习与理解财经类法律规范打好基础。学习经济法。特别要注重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案例分析能力,培养运用经济法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经济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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