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涉刑法例解读
2012-6
上海人民出版社
沈亮 编
800
767000
沈亮主编的《香港涉刑法例解读》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的硕士研究生们于在读期间,除了阅读各位教授指定的学习书籍外,都如饥似渴地在法律书海中遨游。对于以中国内地成文法为学习思维路径的他们来说,香港法律是一种全新的法律模式,给他们打开了一扇大门,由此而窥视到了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宏大博深。作为一名并不合格的导师,我所能做的就是让他们以自己的眼光来分析一些全新的东西,并用自己的语言加以阐述。
一、《未成年人监护条例》解读
二、《诽谤条例》解读
三、《致命意外条例》解读
四、《偷渡者条例》解读
五、《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解读
六、《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解读
七、《刑事罪行条例》解读
八、《廉政公署条例》解读
九、《盗窃罪条例》解读
十、《侵害人身罪条例》解读
十一、《少年犯条例》解读
十二、《裁判官条例》解读
十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解读
十四、《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解读
十五、《不良医药广告条例》解读
十六、《罪犯自新条例》解读
十七、《罪犯感化条例》解读
十八、《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条例》解读
十九、《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解读
二十、《杀人罪条例》解读
二十一、《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解读
二十二、《复杂商业罪行条例》解读
二十三、《贩毒(追讨得益)条例》解读
二十四、《刑事罪行(酷刑)条例》解读
二十五、《逃犯条例》解读
二十六、《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解读
二十七、《证人保护条例》解读
二十八、《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解读
版权页: 第13条 就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所作的报刊报道享有特权 版本日期:30/06/1997 (1)就在任何法院席前公开聆讯的法律程序而在任何报刊或广播所作的公正和准确报道,如是在该等法律程序进行的同时发布的,即享有特权: 但本条并不授权发布任何亵渎神明或不雅的事项。(将1901年第9号第3条编入。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62号附表修订;由1961年第33号第7条修订) (比照1888 c.64 s.3 U.K.) (2)就交付审判程序而在报刊所作的任何报道及任何广播报道,如只是凭借《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87A(5)及(6)条的批准而发布,则在获得如此批准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布者,就第(1)款而言,须视为与交付审判程序同时发布或广播。(由1971年第6号第6条增补)(比照1967 c.80 s.5 U.K.) 第14条 报刊的受约制特权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本条条文另有规定外,就附表所述的任何报道或其他事项而作出的广播或在报刊上作出的发布,均享有特权,但如该项发布被证明为恶意作出者,则属例外。 (2)就发布附表第Ⅱ部所述的报道或事项而进行的永久形式诽谤诉讼中,如证明原告人曾要求被告人按照原来发布的方式,发布一封合理的书函或一则合理的声明作为解释或反驳,而被告人却拒绝或忽略如此发布,或所发布的方式,经顾及所有的情况后,是不足够或不合理者,则本条条文并不成为免责辩护。 (3)任何事项的发布如为法律所禁止,或如并非公众所关注,而其发布亦非为公众利益者,则本条不可解释为保护该等发布。(由1961年第33号第8条代替)(比照1952 c.66 s.7 U.K.)
《香港涉刑法例解读》是由沈亮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香港涉刑法例解读》涉及了《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杀人罪条例》等条例。这些条例涵盖了各个方面,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研究价值高。此外,作者还将香港涉刑条例与内地、国外的相关法律进行比较,以期总结出有益于我国刑事立法完善的经验与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