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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体系的规范性根基

钱锦宇 山东人民
出版时间:

2011-7  

出版社:

山东人民  

作者:

钱锦宇  

页数:

339  

内容概要

  《法体系的规范性根基:基本必为性规范研究》是以必为性规范的规范性语词的分析为起点,运用语义分析、逻辑实证和社会实证等基本方法,考察基本必为性规范的概念、运作、及其在法体系中的逻辑地位,进而证成基本必为性规范是任何特定法体系的规范性根基的命题。

书籍目录

导论 分析法学视域中法体系的规范性根基一、为何要研究实在法体系的规范性根基二、相关概念辨析三、本书的逻辑结构第一章 必为性规范中的规范性语词第一节 规范性语词的法理意义、范围和类型一、规范性语词的法理意义:创设法律规范的规范性二、规范性语词的范围乔定:场域转化与耗损问题三、法律规范性语词的类型第二节 汉语法律文本中必为性规范的规范性语词:“必须”还是“应当”?一、“必须”与“应当”之争二、“必须”与“应当”的含义三、“必须”与“应当”的比较四、“应当”无法取代“必须”第二节 英语法律文本中的规范性语词“Shall”——以美国宪法为例一、“Shall”的词义演化、基本语法及其作为规范性语词的汉语翻译二、美国宪法文本中“Shall”的立法表达与适用三、美国宪法文本中“Shall”的法律功能第二章 基本必为性规范“必须遵守法规范”的逻辑地位第一节 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法律实证主义视域的考察一、从奥斯丁到凯尔森二、从哈特到拉兹第二节 “必须遵守法规范”:法体系逻辑自洽的必要条件一、问题的提出二、基本必为性规范“必须遵守法规范”的逻辑地位三、“必须遵守法规范”的立法表达第三节 法律作为制度事实:基本必为性规范“必须遵守法规范”的效力证立一、法效力结构中的“休谟难题”与凯尔森的理论局限二、制度事实与作为事实的法律三、基于制度事实理论的法效力证成及其批判四、制度事实的规范性前提:“必须遵守法规范”第三章 基本必为性规范“必须遵守法规范”的实效问题第一节 从法理念的二律背反到拉德布鲁赫公式一、作为权威的法律与遵守法律的理由二、法理念的二律背反与拉德布鲁赫公式三、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功能预设及其哲学基础四、模糊的公式与通过解释的法官统治五、“必须遵守法规范”的实效与法律的善恶第二节 从法律的内在道德回溯到中国古代的概括性禁律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法律实效问题二、中国古代概括性禁律的立法表现、实效生成与功能第四章 基本必为性规范“必须制裁违法”的逻辑地位第一节 制裁、强制力与法律:传统法理学观念的梳理一、什么是制裁?二、传统法理学视域中的法律与制裁第二节 “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一个法学世界中的乌托邦一、西方法理学界有关“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的不同声音二、关于哈特对“无效作为一种制裁”批判的批判三、针对哈持“法律的内在观点”的批判四、针对富勒等人的批判性回应五、如何看待“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一个初步的看法第三节 基本必为性规范“必须制裁违法”的逻辑地位一、主要规范与次要规范相互间的相对独立性二、基本必为性规范“必须制裁违法”的逻辑地位第五章 基本必为性规范“必须制裁违法”的实效问题第一节 法律判决的生成路径:以中围清代刑案审谳为例一、严格规则主义的迷梦与法律方法的必需:清代司法过程的困境二、裁判规范的建构与法律方法的运用:清代法律发现之过程三、“罪罚相适”观念与严格规则主义的回归:清代法律发现之特色第二节 制裁的成本与正义的实现一、摩纳哥国王的困境:制裁成本与制裁弱化的外部性二、实现正义的成本及其构成三、一种初步的解决方案:来自行为心理学的研究结论结论 作为实在法体系规范性根基的基本必为性规范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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