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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杨大文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大文 主编  

页数:

320  

Tag标签:

无  

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婚姻家庭法学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 本教材的编写宗旨和特点:一是遵循教材编写规范,力求反映教学运行规律,比较完整准确地展示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知识要点。二是围绕现行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体系,着重对具体制度进行理论和应用的阐述。三是切入正在进行的婚姻法修改与完善的热点,贴近立法的共识性取向,通过引介学者的立法建议,赋予教材一定的新意。四是总结编写者和学界同仁的教学与研究经验,在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无效婚姻、配偶身份权、扶养、离婚等问题上补入了一些新的内容和知识,并希望借此能引出更深入的研究成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第九章 收养第十章 扶养第十一章 监护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陆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由于确认婚生子女是依据法律推定的,所以,婚生推定的结果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据一定事实予以否认。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对婚生推定制度的一种合理限制。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大多数国家法律采取概括主义,即凡提供的证据能够推翻子女为婚生的即可。否认的基本原因,主要是要能够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或者能够证明妻受胎与夫无关,即所生子女与夫没有血缘上的联系。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肤色不能以及生理上的不能,等等。英国普通法规定,证据证明夫有“不接近”的事实,即可否认子女婚生性。如仅能证明妻有与人通奸的事实,则不能发生否认的效力。除夫有生理缺陷或丧失生育能力外,在妻受胎期间,如夫妻有过一次同居的事实,夫就丧失了否认权。德国法规定,婚生推定的否认,只有在证明夫妻于受胎期间无同居的事实,才能否认;或者有明确的证据如通过血型或遗传生物学的检查获得的证据,才可否认婚生推定。对婚生否认的否认权和时效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否认权人一般分为三类:一是丈夫享有否认权;二是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三是丈夫、妻子、子女和检察官均享有否认权。关于婚生否认之诉的时效,《德国民法典》规定为2年;《日本民法典》规定为1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为6个月。时效的计算,一般都从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开始。亦有国家是从丈夫知悉其妻子在受胎期间有与第三人同居的事实之日起算。婚生否认时效的限制,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尽快地确定子女的法律地位。根据不同的立法例可以看出,英美法以亲子关系应尽量符合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为目的,因而对婚生推定的否认权人以及否认的时效未作严格限制。但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更注重亲子关系的法律身份,立法以尽量维护现有的亲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为目的。因此,在婚生否认的否认权人和时效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但现代的德国法因受英美国家的影响,将否认权人从仅限于丈夫,扩及检察官,后者可以基于公益的立场,撤销对子女婚生的确认。这是一种从法律向自然转化的倾向。婚生否认诉权,一般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子女死亡、父母认可子女为婚生子女时消灭。我国目前尚无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实践中,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讼中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或能够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等。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婚生子女否认成立,丈夫可免除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我国现行法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同时也没有丈夫可对该子女生父追偿抚养费的规定。


编辑推荐

《婚姻家庭法(第4版)》是在第三版的基础上全面修订的。《婚姻家庭法》第一版问世于2000年,全书的框架结构同《婚姻法》修改前期工作中提出的专家试拟稿基本一致。第二版以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为依据,在内容上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第三版汲取了修法后婚姻家庭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反映了当时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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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很不错,应该是正版的。主要是关于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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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太满意。。。。感觉对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记载的太多了。。。。对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涉及的不是太全面。。。。而且没有和继承法的内容。。。。感觉整本书有益的部分不多


是因为课程需要买的。。。不错


选修课的教材 基本和老师说的一样 内容详细而且有条理 不错 卓越的送书速度也快


跟上次看的书一样 挺喜欢的


还是不错的,比学校的便宜哦


内容虽然比较全面,但字里行间显得不够简洁。也许编者的语言功底不够的缘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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